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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一“硕鼠”私分国有资产百万元落网受刑
发布时间:2013-09-17 13:56:46
本网讯(周中良) 湖北省枣阳市一总公司8硕鼠为个人谋利益与他人共同私分国有资产,涉案11人将该公司卖地款130万元共同私分化为己有。已构成了犯罪,落网后,追回了国有资产,根据情节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1年1月15日,湖北省枣阳市物资贸易总公司(下称“物贸公司”)为给职工建房,以60万元的价格从枣阳市燃料公司破产清算组购买燃料公司煤球场3649.4平方米的房地产,购地款60万元来源于物贸公司13名在职职工集资购房款39万元,开发商刘顺出资18万元、物贸公司出资3万元。2001年10月23日,物贸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将煤球场西部211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体开发商刘顺,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刘顺同日支付给物贸公司12万元,并于2004年5月21日陆续将60万元交给物贸公司。2002年,经本人要求,物贸公司将张明、张兰两人的集资购房款足额退付。2004年6月,物贸公司决定不再建房,遂将11名在职职工的集资购房款足额退付。经物贸公司申请,2006年5月25日,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将煤球场西部211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办在刘顺名下,东部153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办在物贸公司名下。2010年3月,因得知物贸公司将与市商务局合并,时任物贸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刘浓,副总经理党委成员黄丽、徐由、袁汐明知煤球场东部153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属物资贸易总公司拥有,为给单位职工谋取福利,经研究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徐由以物贸公司的名义书写一份“关于职工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明,内容为:煤球场东部1530.2平方米土地系公司职工集资购买属11人所有。2010年7月,物贸公司在移交资产时,在出示煤球场东部土地使用证的同时,刘浓向移交专班人员提交了“关于职工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明,致使枣阳市财政局监督移交专班人员无法将此土地收回。2010年8月,黄丽、徐由、袁汐、公司财务科长郭淑、纪检科长赵果、办公室主任杨落与龚某、祝某、郜某共11人,通过与刘浓、副总经理许才等人多次开会或电话联系,决定将1530.2平方米的土地处置后进行私分。2010年8月16日,11人将该土地以130万元卖给开发商水某,至案发时该宗土地使用权尚未过户,但8人的行为致使1530.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丧失控制而被开发商开发利用。卖地款130万元11人共同私分,每人分得11.8万元,余款2000元挥霍。案发后8人所分赃款全部退还。 2012年4、5月,许才、黄丽、郭淑、杨落、袁汐、刘浓主动到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4月,徐由、赵果被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传询到案。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刘浓、黄丽、徐由、袁汐、郭淑、赵果、杨落、许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经集体讨论后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8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成立。黄丽、袁汐、徐由召集职工商议将国有资产私自变卖;刘浓虽未参与商议变卖土地,但召集召开党委会,安排徐由以物贸公司的名义出具一份土地归11人所有的虚假情况说明,致使枣阳市财政局监督移交专班人员无法将此土地收回,为本案中的其他几名被告人卖地创造了条件,且在获知他人卖地的过程中没有制止,并分得卖地款11.8万元。刘浓、黄丽、袁汐、徐由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淑、赵果、杨落、许才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浓、黄丽、袁汐、郭淑、赵果、杨落、许才具有自首情节;徐由经传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8人积极退还所分得的赃款,根据8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法院决定对刘浓、黄丽、袁汐、徐由从轻处罚;对郭淑、赵果、杨落、许才免予刑事处罚。关于刘浓及许才的辩护人辩称:该案涉及的资产不属国有资产,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观点,经查,与事实证据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徐由的辩护人辩称徐有自首情节的观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法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均辩称此案属想象竞合犯,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法院予以采纳。 近日,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刘浓、黄丽、徐由、袁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均判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郭淑、赵果、杨落、许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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