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从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看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廖文丽 刘艳   发布时间:2013-09-06 14:07:21


    【摘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村食品安全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是一个百姓关注的话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需要予以关注的问题,然而,就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农村消费者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本文从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问题食品侵犯农村消费者权益,农村消费者权益受侵的原因以及如何保护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对农村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引言

    近几年,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常有发生。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农民是最大的消费群体,又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1]

    农村食品安全要求所有食用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并且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所谓的问题食品则是指那些有毒有害,食用后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问题食品的出现涉及了食品的生产,流通以及销售等各个领域。关注和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几个人或几个部门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它是一个跨部门,跨学科,甚至是一个跨领域的问题,需要全社会予以关注。食用了问题食品使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受损的实例数不胜数;但是我们在担心、难过之后进行反思时,又必须反问自己:什么原因致使农村市场上的问题食品总是屡禁不止?广大农村消费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该到哪里寻找?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广大农民朋友们应该如何维权?如何求偿?

    一、食品安全概念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一旦食品(食物)在以上活动中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则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二、我国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食品安全具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不能符合标准就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我国历来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然而农村食品安全却屡见问题,如“工业明胶制酸奶”等事件,用如此沉重的现实,再次抽了我们一个响亮的耳光。而这些事件背后的惨痛代价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农村食品问题产生的原因也有很多种,有食品本身的问题,但这其中也不乏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和检测技术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食品的原体污染引起食品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食源性污染不断增加,而导致食源性污染的原因主要有农村环境污染,农村种植污染和农村养殖污染。具体表现为:

    1、农村环境污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1)农民环保意识差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因为农村有着传统的不良卫生习惯和比较差的环境保护意识,他们不知道如何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和废水,所以随意倾倒于村边的沟渠或河滩中,这严重污染了农村的水资源,从而引发各类食源性疾病。

    (2)我国农村工业污染严重

    在一些边远地区,化工废物、废渣、废水等打着循环经济的招牌任意排放,未经过处理就应用到农村生产和生活中,对农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更有甚者,部分危险废渣被直接应用到农田或农业作坊,有些进入到农田,从而间接进入粮食、蔬菜和水果中。这将给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农村地区的化工企业污染所带来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2、农村种植的源头污染导致问题食品的出现

    由于在农村地区,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或因利润的驱动,导致滥用农药化肥的现象随处可见。我们知道农药是农民种植农作物所必须使用的,因为它有防治病、虫、草害的功效,如果使用得当,可以确保农作物茁壮成长,并且可以增产。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则会造成土壤污染。原因是,喷洒于农作物上的农药,除少部分被植物吸收外,大约有一半左右散落在田间或逸入大气,从而渗入土壤或污染空气。农作物从被污染的土壤中吸收了农药,这些农药会在果实中积累,进而通过食物危害人体健康。

    3、农村养殖业污染带来食品安全问题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养殖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饲料中霉菌毒素引起食源疾病

    在农村地区,农民养殖家禽习惯使用饲料。然而,饲料中的霉菌毒素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因为霉菌毒素是一类存在于饲料原料和配合饲料的抗营养因子,是由不同类属的真菌所产生的次级有毒代谢产物。正因为它是有毒物质,所以当畜禽食用含有霉菌毒素的饲料后,就会导致毒素沉积在畜禽体内,当人类食用被霉菌毒素污染的畜禽时,将会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

    (2)畜禽粪便欠妥善处理带来食源污染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农村大力发展规模养殖。但是由于农民对畜禽粪便缺乏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将大部分畜禽粪便直接排入河流或随意堆放,四处臭气熏天,造成环境污染。与此同时,农田中流失的氮、磷等化学物质也一同流入河流、湖泊,导致近海海域富营养化;同时,畜禽粪便中的各种病原体对水体污染影响也很大,致使水体有机污染严重。此时,农民再用被污染的水进行灌溉农作物时,将会带来新的食品问题。

    (二)企业的违规生产导致食品问题

    企业违规生产导致的食品问题主要表现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制假售假现象严重两个方面:

    1、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严重

    (1)非食品添加剂被一些企业违法使用

    在我国,非食品添加剂是国家卫生局明令禁止使用于食品行业的添加剂,这是因为经科学实验证明,非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健康具有极大危害,一旦在食品中添加,将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一些企业被利润冲昏了头脑,仅因为其可以改变食品的某一性能,就非法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并且将该食品大量流入农村市场,使农村消费者食用后中毒或导致死亡。

    (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种类和范围,如果超出这些范围和品种就不是合格产品,比较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如:甜蜜素、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食品中按照国家规定的量和种类进行添加,但是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仅是违法行为,同时也给人们的健康到来了威胁;一些企业为了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降低企业成本或保证食品颜色可观,在食品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这些违法行为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2、企业制假行为猖狂

    最近工业明胶成了众人口中的高频词汇,“皮鞋奶”疑云未散,“毒胶囊”风波再起,继老酸奶、果冻之后,又爆出了许多制药企业用废弃皮革来生产胶囊的大丑闻。[2]

    少数不法分子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国家的相关规定违法使用一些不合格或者是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制假售假,影响恶劣,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目前整个农村食品行业素质仍不容乐观,大规模的手工方式和家庭式加工食品没有办法保障食品卫生质量,这些作坊里的从业人员大多未经健康体检,大量的“三无”食品仍然存在,给问题食品继续存在和泛滥留下了可乘之机。食品的包装和流通秩序也存在严重问题,数量多且分布零散,在这些过程中可能存在非法流通,以及不合格的包装物但是却难于溯源管理,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使用过量的保鲜剂,防腐剂,都有可能导致问题食品的出现。

    (三)监管力度不足助长食品问题

    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工商、质监、卫生,由于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分工不明确,所以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权限相对分离,导致执法主体缺失,食品安全监管效率低下;二是我国农村市场过于分散,监管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给问题食品的侵入留下了可乘之机;三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设备落后,大部分地方没有检测设备,这样导致问题食品无法被检测出来,从而使制假贩假的企业有机可乘;四是由于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而正当社会急需这方面的人才时,高校培养此类人才的专业却在逐渐减少,导致专业人才更加缺少故,无法为食品安全技术的各种监测提供更好的保障,助长了问题食品的泛滥。

    二、问题食品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脚步的加快,我们正朝着小康社会大步迈进。然而,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却屡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不得不严肃认真的追认:为什么在打击伪劣产品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行政执法活动不断彻底的今天,制造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却得不到有效控制?可见,这是一个极具现实研究意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中国发展中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在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背后,其实质是以下几个我们必须去加以研究和解决的社会问题:这对于我们打击伪劣产品以及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问题食品侵害了农村消费者多项权利。如产品的知悉权,安全保障权,以及损害赔偿权,表现在:

    (一)问题食品侵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农村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我国农村中小学附近存在着大量无证小卖部,这些小卖部的老板大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他们缺乏专业管理经验,没有按要求登记进货台账,进货票据不正规。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自律意识,仅从个人利益出发,严重危害了青少年身体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其人身安全权,健康安全权以及财产安全权等权利应该得到保障,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应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关于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各项标准,如果商品本身存在问题,商家应该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解释,否则商家就得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因为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其提供的信息含糊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问题而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行为都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二)问题食品侵害了农村消费者的知悉权

    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这样的情况:由于农民收入低,文化素质不高,大多数农民都愿意去批发市场购买食品,但他们从来不会看食品包装袋上的详细记载,有的人甚至看不懂,因此导致各种问题有缝可钻,如各种“三无食品”等,而我国有关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作了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种类的不同,要求商家提供具体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如,产品的来源、产地、价格、生产者、规格、性能、用途使用的方法、产品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如何、以及资费情况如何等,而且法律还规定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信息必须真实,即要求商家对所提供的产品及其服务情况不能避实就虚编造谎言,而应该诚信经营不能带有任何的欺骗情节,如果因为经营者所提供的虚假产品和服务信息误导了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消费选择,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真情知悉权。

    (三)问题食品侵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家规定的一些条款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以及某些经营者在经营过程缺斤少两、制假售假等行为,这种不公平的交易在农村屡见不鲜,但农民不知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往往只能忍气吞声,而以上行为都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是市场主体之一,在购买所需的产品和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交易要求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制假售假等行为因为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但是却以次充好,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四、问题食品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农村消费者权益经常受到损害,而且更有甚者,当自身权益受损时却求偿无门,只能自认倒霉,主要原因是:

    (一)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

    1、我国立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具体、不完善,缺乏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权力机关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法规时,一般是闭门立法,没有对农村市场和农村消费者进行立法调研,更没有倾听最底层农村消费者的广大呼声。由于农村消费者极少参与法规制定,所以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很难表达农村消费者的利益诉求。

    2、对农村消费者维权途径的法律规定有缺陷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也规定了多种维权方式,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权途径,随着维权方式的丰富多样,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应得到维护,但是因为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而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并未考虑到农民的这一特殊情况,所以农民并不能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在现实实践方面的原因

    1、我国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农村市场执法力量薄弱

    首先,由于我国农村市场分散,地方政府和工商行政部门对农村市场和农村消费者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和保护措施。因此,导致不法商贩在农村市场任意妄为,销售各种不合格产品,如:“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侵害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随心所欲,将法律规定置之度外,导致大量伪劣商品充斥农村市场,造成农村消费者怨声载道;最后,由于我国食品监管部门包括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等多个部门,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往往一有问题就相互推诿,造成执法混乱。

    2、农村消费者救济渠道不畅通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且大多居住在边远地区,消费者维权渠道虽然多样,但是却很难落到实处,真正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协会在农村是农民最熟悉的维权途径,但是由于其组织机构不健全,因此不能便捷的为农民解决纠纷;行政调解涉及多个部门,农村消费者遇到侵权纠纷申请行政调解时,各部门就相互推诿,导致农民申诉十分困难;仲裁委员会在农村地区也有设立,但是申请仲裁必须要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然而对于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村消费者来说,是相当困难和陌生的。因此,极少有农村消费者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在多种维权途径中,诉讼是最有权威的一种,但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历时长。这对于农村消费者想方便快捷的解决纠纷的心理完全背道而驰。因此,我国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渠道有待完善。

    (三)消费者自身的原因

    农村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是弱势群体,其利益经常受到损害,原因有很多出自于农村消费者本身,具体表现如下:

    1、经济能力滞后

    我国农村地区由于交通不便,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较低。因此,在选购商品时往往过分看重价格,认为价格贵的不一定是好的,只要能用就行,很少计较商品质量,更不会辨别真假和索要发票。然而,不法生产者和商贩正是抓住农村消费者这一弱点,大量生产贩卖不合格产品,损害农村消费者利益。

    2、农民维权意识淡漠

    一方面,农民受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造成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另一方面,农民受经济水平的限制,认为维权成本过高,且受传统的“以和为贵”思想影响,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到最后常常是自认倒霉,放弃维权。

    四、规范食品安全市场,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思考

    (一)完善立法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1、应制定有关问题产品处置的法律法规

    对于我国农村问题产品屡禁不止的现象,中央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虽然都在采取有效措施,力图消除问题食品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制定产品召回制度,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具体操作中遗留了一系列问题。如产品召回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缺陷产品召回后的处置问题等。因此,我国应该制定有关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完善对召回产品的处置制度,对有关部门已涉嫌制假售假行为要求予以召回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经营者应当予以严厉处罚。

    2、完善现行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

    (1)建立一套农村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降低诉讼费用

    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我国2013年的民诉修改中就对小额诉讼作了新的规定,简化了以前繁琐的诉讼程序,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所以建立一套农村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受理并解决农村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和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降低农民维权成本势在必行。

    (2)实施倾向于农村消费者的举证制度,充分体现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合理原则。

    我国农村消费者在经济消费环节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农村消费者的文化素质和经济水平低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举证能力,所以当农村消费者在侵权纠纷中提出赔偿请求时,我们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农村消费者必须提供由专门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而只是要求他们提供所购买的瑕疵商品和购买凭证即可;但是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对此制度有争议,则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必须证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无瑕疵或缺陷,如果无法证明,则侵权事实成立,生产者或经营者须承担农村消费者在举证过程中所支付的检测鉴定费用。这一制度的实行将为农村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二)坚持便民原则,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始终坚持便民原则,设立专门解决农村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机构,同时根据农村消费者希望快捷方便解决纠纷的心理,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案件,应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2、工商行政机关,一方面应该精简机构,明确各部门职权,防止权责不清的现象出现,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食品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法分子实施严厉处罚,切实做到违法必究。由于在农村地区,与农村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因而,工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其优势,保证在第一时间解决农村消费者的纠纷问题,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

    3、相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功能。换言之,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它们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监督作用,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布,从而对经营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他们进行合法诚信经营,净化农村市场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消费素质和维权意识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消费素质

    通过在农村地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使农村消费者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消费者通过对相关法规的学习,不但能够提高在消费活动中的主动性,而且可以增强科学消费和积极维权的意识。

    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使其在选购商品时不再因为经济原因而选择价格低廉的商品。同时地方政府还应该通过媒体宣传、科技下乡等方式,给农民进行专门的知识技能培训,使其真正掌握选购商品时的必要技能。从而能够识别和判断过期、假冒伪劣等会侵害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商品。

    结语

    虽然我国努力完善相关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可是问题食品仍然存在,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还面临无数的关于食品问题的新的困境与挑战有待我们去面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是一个持久战,保障农村食品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运用多种有效手段,加大对农村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力度,让农村食品卫生法深入人心,不断采取各种新的措施,继续各项食品专项打假斗争的成果,努力开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让老百姓放心食用各类食品,这是对我们自己生命的负责。因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关乎我们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更是关乎到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的问题。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和制度化,而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会不断的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将促进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我们应当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使我国农村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更便捷和高效,保护好农村消费者的权益。

    【注释】  

    [1] 王东峰《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 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中国经济网综合

  

    [2] 梁梦;颜毓洁《食品药品制假售假问题的根源与应对》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梁慧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2001

    [3]周晓唯.杨爽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期刊论文] -山东经济2006(5)

    [4]王东峰《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 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中国经济网综合

    [5]邓伟艳“完善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系”,法制与社会, 2009年03期

    [6]陶红茹,赵胜利,王璐.“农村消费者的特点及其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壹科  院学报(社科学版)2008年第04期.

    [7] 隆·莱博.思考电视.[M]葛忠明,译.北京:中华书局, 200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9] 佚名:《如何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2009-9-4

    [10]张家宇《试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2008年 9月 第 l7卷第 5期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2] 梁梦;颜毓洁《食品药品制假售假问题的根源与应对》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