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作者:张小秀 欧阳辉   发布时间:2013-08-27 15:10:08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对于庭前审查规定专门性程序,是我国刑事程序方面的重大突破,是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渐渐产生控辩交锋倾向的表现。然而,立法上对于庭前会议法律效果的规定并不全面,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发展完善。

    一、庭前会议制度概述

    庭前会议制度是指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为了避免审理期限过长,准备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程序。庭前会议从本质上说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一部分,属于舶来品。这一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差异。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与国外的相关规定有明显区别,但不管在名称上,还是在一些具体规定上都能看到国外相关规定的影响。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无论是 1979 年《刑事诉讼法》,还是 1996 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决定立案审理到开庭审判之间缺乏充分的准备程序,这种“一步到庭”的诉讼模式容易导致法庭审理诉争焦点不明,进而严重影响法庭审理效率。尤其是 1996 年《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全案卷宗移送和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后,更多的案件未经审判机关必要的审查过滤就直接进入法庭,法庭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法庭审理效率受到了很大影响,对于庭前程序进行改革的呼声和探索由此而生。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雏形。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分析

    (一)有利于程序分流

    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作出不同的处理,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效率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审判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而庭前会议的程序分流就是指通过庭前会议制度,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情况下,在辨别案件性质的基础上,决定案件适用哪一种程序。庭前会议制度仅仅是为被告人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有效的平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通过庭前会议发表意见,以决定案件需要适用何种程序。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有效解决案件的适用程序问题,从而实现案件的分流,也避免在庭审中对于程序的适用问题出现分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旨在为庭审做准备

庭前会议从属于法庭审理程序,是为审判程序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设置的协商程序,是审判的预备、准备程序,而非审判程序本身。庭前会议是为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设置的,并非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庭前会议不同于正式的庭审,庭前会议的功能应定位于“准备”,庭前会议不能代替正式的庭审,其功能是有限的,是为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而做程序上的准备,以便将可能影响庭审进程的问题尽量解决在庭前。

    (三)有利于提升庭审的审判效率

从直观上看,在正式的法庭审理前增加庭前会议环节,仿佛增加了审判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工作负担,而影响了办案效率。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就对庭审效率的影响而言,适用庭前会议制度后,由于审判人员对于控辩双方的诉争焦点事先已经有所了解,且做了相应准备,庭审的效率势必会有所提高。从整体上看,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适用庭前会议,在提升庭审效率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案件审理的整体质效。

    (四)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尤其是那些在庭审中提出可能会导致案件延期审理或者是程序倒流的程序性问题。从审判公正和效率出发,法庭审理除非迫不得已,不宜随意中断或拖延。因此,设立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程序倒流的问题。同时,庭前会议制度,使控辩双方对程序性问题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听取意见,可以让参加人直观评判出程序是否公正,这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也为由法官主导的由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控辩式刑事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新刑诉法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是一种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对适用案件的范围和审理内容上都有着“其他情形”、“其他问题”等兜底性的规定。并且,无论是新刑诉法还是其司法解释,均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未对之后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即在庭前会议的审理效果方面存在法律空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发展完善。

    (一)应当具体明确庭审会议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设置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于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说明在庭前会议中并不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实体性的处理,而仅仅是了解相关情况,解决或者准备解决那些对庭审活动造成影响或者拖延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后续效力等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庭前会议中,对于所涉及的问题不应当仅局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是应当为后续的庭审工作解决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以保证诉讼程序不受影响。庭前会议的目的之一就是将可能存在争议的程序性问题先行解决,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避免因为程序性事项重复开庭,否则设置庭前会议的初衷将无法得到实现,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势必也会受到影响。

    (二)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提请主体。

    虽然庭前会议的决定权和最终决策权属于法院,但应当对检察机关和辩护人的权利予以明确规范,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主观能动性。在我国职权主义的刑事审判模式下,庭前会议制度更加凸显了法官把握庭审的特征,但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样需要通过庭前会议明确对方证据和意见,应当具有召开庭前会议的建议权、申请权及在庭前会议中的各项诉讼权利。

    (三)明确庭前会议具有证据开示的效果。证据开示是指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检察机关有义务于开庭审判之前将所掌握的证据向被告方予以展示,同时,被告方也负有一定的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义务。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证据开示制度,但庭前会议制度关于双方证据的审查就是为了明确双方的证据内容,使案情更加明晰,避免证据突袭,实际上起到了一定证据开示的效果。因此,应当同时明确证据开示的法律效果,将开庭审理时使用的证据限于庭前会议审查的证据、审判机关认为需要调取的新的证据及新发现的证据,控辩双方不得随意隐瞒证据,庭前会议未出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可以更好的简化庭审,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

    结语

    庭前会议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属于新生事物,其对于审判人员把握庭审重点,提升庭审效率有很大帮助,具有进步意义,但是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法官,都需要一个适应磨合的过程。为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效率,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们在实践中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制定更加具体的行为规范,将该项制度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第409 —410 页。

    [2]《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 1条的条文名字即为“庭前会议”。

    [3]洪敏.庭前会议程序初探.第五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