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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审判的现状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3-08-27 08:48:32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和措施,做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随着各级财政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涉农犯罪呈日益增多之势。当前,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职务犯罪十分严重,这不仅影响了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损害了农民利益,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甚至引发了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加大涉农职务犯罪审判力度,推动建立和完善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服务新农村建设大局,直接关系到我国基层政权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我党的执政根基。笔者结合孟村法院涉农审判的现实状况,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审判的现状 我们结合审判的现实状况,发现孟村法院涉农职务犯罪审判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主要集中在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近年来,村支书、村主任及财务人员或村级领导干部与普通村民、信贷员和个体老板等结伙犯罪的情况突出。近年来,孟村法院共立案审判农村职务犯罪3人,全部为村干部。涉案金额5万余元。 (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较为突出。由于孟村回族自治县工业、制造业、手工业等现代化产业发展迅速,因而涉农职务犯罪针对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补偿款、拆迁款以及救灾救济款等国家拔付的专项资金的犯罪较为突出。 (三)犯罪形式和手段简单直接。涉农职务犯罪手段上主要表现为:1、弄虚作假,套取公款;2、假公济私、虚报冒领;3、隐瞒收入,截流私分等行为。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了蓬勃的活力和强劲的动力,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既是涉农事务的管理者,又是经济活动的具体参与人,权力过分集中。1、基层组织自身监督流于形式。农村基层干部之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财务公开制度得不到落实,造成基层人权、财权、物权和事权主要集中在相关负责人手中。2、乡、镇、办事处监管不力,制约机制缺失。乡、镇、办事处机关有些干部作风不深入、不扎实,对村级组织、基层干部的监督流于形式。3、缺乏村民监督。现今,大多数青壮年外出务工,留下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孩子,文化水平有限,对村级事务不闻不问。有些村干部任职时间较长,在当地有一股势力,形成霸道作风,群众敢怒不敢言,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存在“家长制”作风,很容易引发腐败。同时,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较为突出,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腐败的环境。 (二)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1、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有的村支书既是财务审批人,又是经费开支人,随意开支公款;有的村干部管钱又用钱,会计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有的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不坚持原则,唯命是从,甚至与村干部同流合污,会计人员从根本上就失去了财务监督作用。2、村务公开不到位,在执行政务、村务、财务公开活动中,有的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虽然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但公开的内容不多,存在表面现象,农民群众不明真相,无法实施监督。3、帐目审查力度不到位。有关部门对农村帐目审查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帐,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对一些小村、边远村,甚至几年不去审查帐目,使部分村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地带,助长了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制度不严、管理松懈,出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基层组织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问题。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出纳、会计一人兼,一些基层干部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少数村干部独揽财务等问题,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 (三)对农村基层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不到位。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国家有关部门虽然把针对农村基层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摆上了议事日程,但仍然停留在形式层面。教育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有些农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办案实践中经常出现涉农职务犯罪分子犯罪后,往往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纪违法行为。 (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分子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农村干部作风粗暴武断,使许多农民对乡村干部产生了畏惧心态,加上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许多群众分不清村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行使公务,哪些行为是违纪或违法,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勇气去揭发、举报犯罪分子,且找不到适当的渠道反映自己合理诉求。群众不知情,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从近年查办的涉农建设项目、农村基层组织、乡镇站所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既普遍且严重,民主政治氛围不浓,没有建立民主理财机制,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是某些干部借“暗箱操作”牟取私利的主要原因。 三、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发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作用 (一)建立农村大预防工作机制,开展网络化预防。农村地域广阔,人员居住比较分散,农村干部处于最基层、业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且涉农职务犯罪审判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仅靠人民法院孤军作战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预防工作,走社会化预防的路子。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农村预防工作机构,在各乡镇、站所、村组或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聘请大学生村官担任专职涉农犯罪审判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这种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的模式是延伸涉农犯罪审判工作触角,进一步密切人民法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一种新的尝试。涉农犯罪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关系准确地切入了结合点,拉近了与农民群众的距离,了解了农民群众的所需所想,增强了法院干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对加快新农村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明确职责,做到机构、人员、职责、制度四落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检察监督指导,法院依法审判,机关、站所、村组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和预防工作网络,以推动农村预防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二)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抓经济和生产的同时,要结合基层党建活动,加强对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干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克服利已主义、本位主义和拜金主义,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增强服务意识,以对党对人民对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工作,不贪不占,以免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给人民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给自己和家庭留下不应有的遗憾。首先,要做好村干部的法制教育工作和普法宣传工作,努力把普法工作真正做到横到边、纵到底,通过法院开展的涉农专项服务和 “两下移、三贴近”涉农审判专项宣传、“送法为民服务零距离”等活动,掀起村干部学法、用法高潮,提高村干部知法守法、依法行政能力。其次,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打击涉农职务犯罪职能,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结合审判的农村干部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开展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深刻揭示侵农、害农、坑农,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以及犯罪给村干部个人、家庭带来的悲剧性后果,将涉农犯罪审判的触角延伸到村社,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最后,切实落实廉政责任制度,促使村干部自觉抑制贪念,从而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基层组织的财务管理。1、对财务管理人员实行了考察、考核、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2、深化村务公开,加大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努力完善村帐监管,把好开支关,并实行定期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质询和监督。 (四)切实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审判和惩处力度。1、加强与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通过定期召开信息交流座谈会,制定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制度等形式,及时发现有关部门人员违纪违法信息。2、充分运用现行办案机制,有效整合刑事审判资源,加大惩处力度。3、采取实践与探索并行的工作模式,深入研究涉农职务犯罪审判的特点及规律,结合涉农犯罪审判工作,切实做好每个案件的审判工作。真正达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五)注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人民法院应加强向党委的汇报联系,在党委领导下密切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执纪执法部门和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扶贫等涉农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以及基层乡、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联系,构建涉农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新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搞好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完善涉农犯罪审判法官选拔任用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审判队伍。特别是在换届选举时,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纪检、信访、组织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与各乡镇党委的密切联系和配合,共同关注各种不稳定苗头,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从而使那些思想好、意识好、能力强、想办事、能办事、懂管理,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才被选举出来,担任村干部,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 结语 总之,进一步加大涉农职务犯罪审判力度,推动建立和完善涉农职务犯罪审判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服务新农村建设大局。 (作者单位:河北沧州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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