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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支付营养费没有医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夏燕 发布时间:2013-08-19 14:30:32
【案情】 2013年3月19日15时,被告罗某驾驶其自有的小型轿车沿丰城市富州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丰城市水利局旁路段时,撞上原告葛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原告葛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葛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葛某受伤后被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8天,医嘱出院后需多运动,定期复查,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等共计3844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葛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为6500元。原、被告经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972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均辩称,原告的诉请过高,一些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营养费没有医嘱,也没有购买营养品的票据,不能获得支持。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营养费没有医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葛某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的医嘱或法医鉴定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医疗机构虽然没有出具“加强营养”的医嘱,但原告葛某受伤的事实是确实发生的,且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此法官可以根据受害人实际补充营养的需要结合病情综合认定,酌情支持一定数额的营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大都根据治疗医院的医嘱或法医的鉴定意见确定。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也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从该条规定可知,营养费的确定有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而由此可知医疗机构的意见(即“加强营养”的医嘱)只是起参照作用,不是根据,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需结合案情综合认定。本案原告葛某虽然没有提供购买营养品的票据,医疗机构也没有出具“加强营养”的医嘱,但其受伤的事实是确实发生的,且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葛某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因此对受害人葛某的营养费进行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迫切的需要。因此对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葛某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营养费即使没有医嘱,法官也可以可以根据受害人实际补充营养的需要结合病情综合认定,酌情确定营养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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