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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从“小事”做起
——河北省香河县法院强化司法为民举措效果好 作者:崔立城 发布时间:2013-08-07 10:34:05
今年以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以创建“绿色法院”为统领,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转变作风,从细微处着眼,从“小事”做起,营造便民利民亲民的“绿色诉讼环境”,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午间赶制调解书,司法便民获赞誉 近日,香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承办法官主动放弃午休时间,为当事人赶制调解书,及时在一天之内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11月8日,被告赵某驾驶货车与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原告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因赔偿费未能达成一致,故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2759.37元。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且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主办法官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让原、被告各自提出自己的调解意见。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已经接近中午12点,为免去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主办法官决定利用午休时间拟定调解协议书,并与当事人约定下午2点半到庭签署调解笔录及协议。双方当事人于当天下午顺利完成调解签字手续,原告周某领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感慨地说:“法官放弃午休时间为我们赶调解书,是在为老百姓办实事,这样的法官我们服。” 法官预留赔偿款,司法利民落实处 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一名伤者先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法院审理后,未将交强险限额全部赔偿给原告,而是给未起诉的另一受害人预留了部分交强险限额内的相关费用,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11月22日,被告董某驾驶小轿车与原告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孙某及乘车人文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认定,被告董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孙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孙某经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6000元。双方因赔偿金未能达成一致,孙某诉至法院。法庭上,经法官调解,被告董某同意赔偿原告孙某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但同时,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文某经治疗康复后已回原籍工作,尚未提起诉讼。原、被告均无法提供文某联系方式及具体住址。为保障受害人文某的合法权益,主办法官决定在被告董某依法应付赔偿款中,预留出65000元作为文某的医疗费用。对法院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理解并接受。 法庭配备“小药箱”,司法亲民见真情 2013年7月14日,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正在香河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已经过了两次庭审,但被告程某因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坚持不同意离婚。2013年7月4日下午3时,香河法院安排了第三次开庭,当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进行法庭调查时,双方再次因财产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法官及时提醒双方当事人注意法庭秩序,保持冷静。但此时被告程某由于情绪过于激动,脸色苍白。当法官询问被告身体状况是否可以坚持庭审时,被告程某此时已经趴在桌子上说不出话来。法官当即宣布休庭,立即将被告搀扶至休息室,并迅速取出法庭应急“小药箱”,帮助其吃下速效救心丸,同时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联系其家属。后经医院救治,被告程某转危为安。 法官在庭审中遇到上述情况并非个案,为了更好地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服务,香河法院在每个审判庭专门配备了饮水机、轮椅、应急“小药箱”等设备,同时邀请县医院急救大夫对法官和值庭法警进行了专业急救培训,让法官掌握应急救治的知识和技能,能够从容应对庭审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亲情。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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