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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学的角度对常见犯罪的实证研究
——以湘西地区ZF县近六年受理的盗窃犯罪案件为例
作者:何文魁   发布时间:2013-07-26 15:54:16


    摘要:

    “两抢一盗”犯罪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它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尽快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以最常见的盗窃犯罪为例,通过刑法学和犯罪学对盗窃犯罪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犯罪学的角度,主要以ZF县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所受理的盗窃犯罪案件为例,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从权力机关、社会条件、犯罪人本身等方面分析原因,并有针对性的在立法政策上,社会条件上和犯意上提出预防盗窃犯罪的对策。

    引言

    古今中外,盗窃犯罪的影响都非常恶劣,“这不是因为盗窃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是因为盗窃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因此产生了很多理论和司法疑难”[①],所以加强对盗窃犯罪的实证研究很有必要。以往研究盗窃犯罪的成果很多,比如《刑法学》关于盗窃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司法适用方面的研究。尽管取得了很多的成果,但它仍然值得研究。因为“犯罪学能够‘解释世界’变化的方向,并通过对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揭示犯罪演变的态势与规律,从而为刑事政策提供理论根据”[②],因此对犯罪现象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基本的要求与追求,为实现这一目的,近年来我国犯罪学界不断强调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实证研究是决定性的,实证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是具有基础的地位”[③]。为实现上述目的,笔者调查了ZF县近几年盗窃犯罪案件的基本数据,并通过对盗窃犯罪数据进行描述和实证分析,以揭示湘西地区盗窃犯罪现象的原因及提出相应对策。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盗窃”,从罪名的角度看,以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为基础(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并包括第127、210、280、438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等的规定。本文所指的“犯罪”,是以某一盗窃犯罪现象的存在为界定,主要以样本地对盗窃罪采取的1000元司法起诉标准。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为了较为全面地了解盗窃犯罪,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盗窃犯罪现象进行过分析研究。从学科的角度,主要有从刑法学和犯罪学的角度对盗窃犯罪现象进行研究与归纳,这体现了刑事一体化的立场。我国台湾地区则以美日犯罪学研究为先导,官方与民间对台湾地区的盗窃犯罪现象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从心理方面来看,有研究发现窃盗犯“在性格上呈现偏差,除个性懒惰占首位外,亦具有好奇、冒险及缺乏抑制力等特性”[④]。在社会关系方面,窃盗犯往往存在“婚姻关系较不正常,住所不定,家庭破碎,父母管教方式不严”[⑤]等情形;窃盗犯“在学校期间有较多的逃学经历,不喜欢学校生活”[⑥];同时又由于“社会道德与法律对盗窃犯的约束力较弱,这样就给盗窃犯提供了良好的犯罪机会”[⑦];“窃盗犯罪的发生率通常与失业率存在高度正相关的关系”[⑧],通常“盗窃次数愈多的,初犯年龄愈早,犯罪前失业率也高。”[⑨]其中有些还参加了不良帮派,其朋友也有偷窃行为的较多。

    欧美犯罪学家和官方也都积极深入预防盗窃犯罪的实践,对财产主人提出了做好预防盗窃犯罪的建议。在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是较早开展对盗窃犯罪实证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发现“职业盗窃犯是以盗窃为职业,拥有相当高超的行窃技术,就像律师、医生一样有专业的技能;他们行窃时往往有仔细的规划,充分利用房屋地形;他们具有不同的价值观,有自己的组织与行业黑话。”[⑩]他们在作案时通常会踩点,了解主人的生活习惯,推断房内情况,比如在大热天中午没开风扇或空调,则猜测主人可能不在家。盗窃作为一种财产犯罪,它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如天气好,物价高都会影响犯罪率的变化。正是基于这些事实,有学者概括了盗窃犯罪现象的规律性特点,分析了以盗窃犯罪为代表的财产性犯罪的“发生原因(主观动机、社会条件、犯罪机会和犯罪学习方面)及其防治对策”[11],“实现了理论的抽象化,出现了对盗窃犯罪现象宏观系统性的研究”[12]。我国大陆地区犯罪学的研究处于发展阶段,至此,笔者在参考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在全面梳理盗窃犯罪研究现状的情况下,总结成绩,指出不足,将在进一步的研究中予以克服。但作为一项实证研究,本文还存在不足。因为严格按照宏微二维视角的话,宏观研究应该关注“社会结构本身的宏观特征及其演变”[13],而本文的宏观描述虽然强调了群体犯罪现象的分类特征和关注了宏观盗窃犯罪率的影响因子,但仍然带有浓厚的地区性,犯罪黑数的客观存在和“漏斗”效应的启示使我们知道本文所掌握的情况真实性是有限的,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湘西地区盗窃犯罪的特点

    根据ZF县近五年侦查监督科盗窃案调查统计基本数据我们从主体、手段、心里、趋势等方面,总结得出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的主要特点:(1)文化程度低。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那些只有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由于没有什么很高深的知识,要他们从事很高端的技术活的话,他们是完全没有胜任的能力,而从事低端的劳动,他们又怕累。在一个高速发展的城里,它需要一些拥有高技术、高科技的产业来带动整个城市的发展,对于那些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而言是没有什么竞争能力的,因此,他们就想要找些比较轻松的、风险小的“活”来干。(2)大多数是处在19到35岁之间。大多数是处在19到35岁之间,年纪最大为50岁。在这里我们知道,处在19到35岁之间的人正是处于人生的黄金年龄,思想成熟,对于自己的行为知道有什么后果,但他们有着侥幸的想法。他们胆子比未成年人大,比那些年纪大的人敏捷,这些就是他们的优势,只要他们在主人不在家的时候,他们就完全有机会进入房中进行盗窃。(3)都是男性且政治面貌为群众。从ZF县近六年调查统计的基本数据上看,近几年破案的盗窃犯罪都是男性且政治面貌为群众,他们处于社会底层,竞争力差,没钱就偷,但绝对不排除女性犯罪,只是没有抓到而已,或是没有被供出来而已。不过对于盗窃,男性的优势要远远大于女性,男性的身体素质大都强于女性,在实行盗窃的时候有明显的优势,因此男性的作案率远远大于女性。(4)共犯人数众多。从犯罪是否有共犯上看,共同作案和单独作案基本上保持平衡,但共同作案的总人数多,危害大。单独作案只要了解房主的生活习性,他们的成功率也是非常大的,虽然没有共同作案时有人放风那么的安全,但是对于现在这个社会来说,也不是一个很大的缺点,因为现在住在同一单元的人缺乏来往,大家彼此之间也不熟悉,就算你是来偷东西的,被人发现了也少有人管,除非是认识的。现在共同作案基本上都是发生在城镇,而在农村中,邻里邻外大家都认识,一个陌生人来大家都是有所了解的,下手较难。

    2.手段上的主要特点:手段智能化趋势,组织分工明确。从盗窃犯罪的趋向看,为了达到共同的犯罪目的,犯罪分子学习、训练犯罪的手法与技巧,运用现代的工具,互相纠合、结伙作案,犯罪组织形式上组合作案与单独作案互相渗透并逐步向团伙形式发展。从盗窃犯罪的侵害情况上看,入户盗窃电缆线和煤是主要的侵害方式,这与ZF县的地理位置有关。如在2010年5月和7月破获的团伙系列盗窃案中,作案人员均为3人以上,在团伙成员中有着明确的分工,实施盗窃时,由一人负责开锁(或撬防盗窗),一人负责在外望风,案后一人负责销赃,组织化趋势相当明显。

    3.盗窃心里的主要特点:(1)盗窃犯敢冒险与控制力差。绝大多数的盗窃犯罪分子大多是流荡在社会上的社会闲散人员及外来人员,自身控制力差,又没有正当的经济来源及好逸恶劳的秉性致使他们为了满足生活所需欲望而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走向了犯罪道路。久而久之,这些人便成了长期惯犯。伴随着商品流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口流动量的增加,犯罪分子跨地区、跨省流窜至某地集中一小段时间疯狂作案后迅速转移到另一地,往往是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这样进一步增加了办案成本与难度。(2)主观恶性易升级。从近年来发生并破获的盗窃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前往往备有匕首、榔头、砍刀等凶器,一旦在犯罪过程中被事主或其他群众发现,即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或就地取材对发现人员实施暴力侵犯,使盗窃犯罪转化为入户抢劫甚至故意伤害,反映出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程度的增加。(3)或许有恃无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废除了对盗窃犯罪的死刑,导致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恃无恐——大不了无期徒刑而已,从而进一步疯狂作案。

    4.盗窃趋势的主要特点:(1)作案次数多且涉及面广和追邀赃物困难。盗窃犯罪通常涉及到很多地市,且作案次数多,销赃地点不具体,导致破案工作费时,费力,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与破案工作、审查起诉工作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比如: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陈某伙同杨某、张某、吴某等人经事先预谋,携带钢锯等工具,先后窜至HC区、MY县、ZF县等地盗窃电话电缆线,其中陈某参与7次,赃物价值59729元,抓获时赃款已经花完了。(2)涉案金额某些年份巨大。如2008年和2010年,涉案总数较多,涉案总金额较为巨大,个案中比如:2010年7月19日凌晨三时许,蒲某、李某、张某等驾驶两台大货车,在蒲某、佘某的安排下,在ZF县某镇水泥厂内,先后盗走烟煤两车共39.04吨,经鉴定价值32070元。

    以下是一起入户盗窃案件实例分析,其作案特点典型而鲜明:2010年12月27日10时许,蒋某报警称:2010年12月27日04时许至8时许,其位于A地的2栋3单元506室家里被人入户盗窃。被盗物品:现金5000元左右;一部金力语音王手机(经鉴定,价值约617.5元);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约34元);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约85元);一件棕色带帽子的皮衣(经鉴定,价值约171元)。

    经初步调查:案发地属正在建造房子,流动人口大。案发当晚失主一直睡在客厅的火箱里面,家里大门锁上了,窗户也反锁了。民警经进一步勘察,发现客房防盗窗的钢筋被液压钳剪断了。根据现场上留下的痕迹来看,已经排除了技术性开锁的可能。此外办案民警还从现场附近发现了二种不同的鞋印。综合以上线索基本可以认定:此案系2名以上的人结伙作案,作案时间约在凌晨1时至5时之间。

    分析作案方法:案发时,一名同伙找来了一把梯子架在了失主家的防盗窗上,用液压钳剪断了防盗窗的钢筋,进入户内进行盗窃,另一名同伙在楼底下望风,得手后2人迅速逃离现场。

    三、湘西地区盗窃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盗窃犯罪立法政策上的原因

    立法上的原因,主要是“对盗窃犯罪的处罚轻缓化”[14],标准不够完善。政策上则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政策与法律冲突。现行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盗窃罪的量刑无疑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划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的界限,由于各省份的标准不一,对于流窜作案的出现了许多本应受理的而没受理,只有妥善处理数额与情节的辨证关系,才能体现刑法对盗窃罪修订的基本精神。比较分析新旧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处罚的规定,可以发现刑法对盗窃罪的量刑趋于轻缓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定刑低且呈轻缓化的趋势。对盗窃罪的基本犯,其法定最高刑1979年刑法典规定为5年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典调整为3年,刑法修正案(八)又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样法定刑低了,便给短期盗窃犯提供了犯罪学习的机会。对盗窃罪的特别加重犯,1979年刑法典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1997年刑法调整为无期徒刑,而刑法修正案(八)依照前款规定。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刑法修订呈现刑罚轻缓化的趋势,这样会给犯罪降低成本。有些盗窃犯偷光并花光了被害人的财产,这样被害人要白手起家——太难了。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完全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有人说是立法的进步,是符合人权保护精神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盗窃犯罪,让他们恐惧感降低,进而更大胆的进行盗窃。

    2.数额界定标准不一且处罚不够。由于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不一样,导致刑事处罚也不一样。其中2011年的“清网活动”,虽然让很多人自动投案,但刑罚过轻会导致盗窃犯罪多发。因此,对于盗窃这种侵犯财产罪,在适当加大打击力度和刑罚力度的同时,要充分注重各地标准的合理划定。免得流窜作案的,换个地方刑罚就大大减轻。对此,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对定罪量刑有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一定要有合适的标准。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必然具有高度概括性,不可能将形形色色、情状各异的案件一一列出,它只能概括抽象地进行差别分析,制定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调整原则,然后供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件具体事实在自由裁量权内处理。

    (二)盗窃犯罪社会条件上的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大量增加是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从犯罪发展规律来看,ZF县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日益发达,社会财富大量积累,但社会矛盾凸显,这些给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条件。

    1.社会体制上问题。现在社会体制在优化,但社会分配不均,贫富两极分化严重,“让广大贫民和出生于社会底层的青少年们,由于感到自身经济利益与合法成功机会被剥夺,便难以避免的选择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成功愿望。”[15]一旦条件成熟,因为盗窃犯自身的心理弱点,如“通常存在消极认识错误,开始时恐惧与兴奋并存,冲动,意志力薄弱等”[16],就为了自身低级的物质和生理需要而预谋犯罪。而靠机会,或者本身经济条件好的人群是很少犯盗窃罪的。

    2.犯罪成本低而打击成本高。社会防控手段的成本高,盗窃犯罪通常是破案率低、认定难、处罚轻、打击不力。然而,实施犯罪风险低,“利润高”是造成当前盗窃犯罪高发势态居高不下的最大动力。同时,便利的交通条件,滞后的社会管理,匮乏的技术防范与罪刑不相适应等都诱发盗窃犯罪。有些群众的防范意识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也不强。这些盗窃团伙盗窃侵害的目标均为地处敞开式小区、楼道内缺少门窗、缺少照明设施、门窗破旧的简陋民宅,由于很少安装防盗门,加上有的小区安保措施不规范甚至完全没有安保措施,这样给犯罪提供了机会。通常盗窃之前会有犯罪分子前去踩点,做好标记,但这些都没有引起当地居民与保安人员的注意。个别被盗居民在被盗之后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不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再者有些盗窃犯每当深夜外出作案和清晨归来都是“打的”。然而,众多出租车司机对此表现得十分麻木、视而不见,也无一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有的出租房也管理极为不力。这些盗窃犯罪团伙为方便合伙作案常年租住民房,而且有的犯罪分子头目还时常与作案团伙同租住一个出租房内。这些犯罪分子在出租房内共同策划如何作案,作案工具也通常直接藏在出租房内。但是,这些犯罪分子的可疑迹象,往往没有引起当地居民的警戒。甚至直到发案前也没能引起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注意,这充分表明我们对于流动人口疏于管理,监察不利。

    3.相关人员关注不足且重视不够。从古至今,盗窃案件的侦破历来是难度较大的警务工作。其相关因素众多,如公安机关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精力不够等诸多因素。其中有些人,天生就容易引起别人犯罪,总认为天上会掉馅饼,值钱的东西乱放,睡觉不关门、关窗等。比如在学校,有些人睡觉不关寝室门,经常有手机、电脑被盗的现象发生。同时,公安机关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缺乏敏感性。许多民警在处置这些团伙盗窃案时只是就案论案,缺乏向深层次思考的意识。他们没有从社会层面上来看待这些频发的团伙盗窃案,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更没有从根源上来分析和解决这些日益猖獗的犯罪现象。有的民警甚至会有这样的想法,既然教唆犯抓不到,这些孩子又处理不了,只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草草结案,致使幕后的主犯迅速隐藏起来。而在风头过去之后,他们又会迅速抬头继续作案,这就使得打击盗窃犯罪收效甚微。

    (三)盗窃犯罪犯意上的原因

    实施盗窃的人,有的有恃无恐;有的有吸毒等不良嗜好,因缺钱不能控制去盗窃;有的因多次被判刑,抱有破罐破摔的心理等原因而实施盗窃。比如:盗窃犯罗某于2001年因抢劫罪被HH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月因盗窃罪被ZF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5月刑满释放;但是2010年5月5日1时和2时许伙同罗某又犯盗窃罪,两次共盗型号为HYA100*2*0.5电信电缆线88米,价值3344元。这些盗窃犯罪主体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致富型;二是谋生型——犯罪主体最爱说的借口;三是顺手牵羊型;四是以偷盗为生、好逸恶劳的惯犯。同时,有的犯罪分子年龄较小,有许多甚至不满14周岁,处理起来比较难。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犯何种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除犯特定的8种严重犯罪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些犯罪嫌疑人在刚被抓获时都说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而且都没有证明年龄的证件,加之其家乡路途遥远偏僻,很难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再加上他们一般个头小,所以隐蔽性强、外表上看,不容易引起注意,这些犯罪嫌疑人,多数都被公安机关抓获过,但是由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好教育之后又回归社会。往往这些盗窃团伙成员比较固定,被公安机关放出来之后,这些犯罪嫌疑人又会回到原来的团伙中,这就会导致恶性循环,继续危害社会,直到作案数十起才被抓获。

    四、湘西地区盗窃犯罪的预防对策

    在各种刑事案件中,盗窃案实属案件较多的种类,盗窃案大多数都无法追回赃款,因此,对于现金的保护最好存在银行;至于其他财产,就需要在立法、条件和犯意上努力了。针对盗窃案的特点提出以下建议与对策。

    (一)盗窃犯罪立法与政策上的控制

    如今,随着案件的增多,程序又复杂,办案压力大,有必要创新管理,提高破案率。在现实生活中,等主人发现被盗以后,往往人已经走了,导致难以调查线索。当有证人的时候,又怕打击报复,或工作忙等原因不愿意配合。因此,要提高侦查技术,严厉打击,并建立情报数据库,如在二代身份证上留指纹信息等来打击犯罪。

    1.加强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盗窃犯罪是我国最多的一种犯罪,一般要占整个刑事犯罪的30%至50%,有的年份甚至高达60%,而且盗窃犯罪又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犯罪,因此有必要加强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来严厉打击盗窃犯以威慑盗窃犯罪。从犯罪形态上看,它涉及到普通盗窃、加重盗窃、共同盗窃和盗窃未遂等;从盗窃对象来看,它涉及到盗窃一般财产、盗窃珍贵文物、盗窃电力、水力等能源,以及盗窃技术成果等无形财产;从盗窃主体上看,它涉及到自然人盗窃与法人盗窃。现行刑法典虽然将盗窃罪从诈骗、抢夺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条文,但笔者认为,其内容仍过于简单,不符合盗窃犯罪的实际情况,应提高法定刑,并对盗窃罪设专章(节)或制定专门的《盗窃罪法》或者《惩治盗窃犯罪条例》来完善盗窃罪,更好地惩罚犯罪。对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盗窃罪的死刑给予取消。“盗窃罪死刑的取消,从立法上是一种进步,但是在实际的效果上,可能会使盗窃犯罪案件增加,死刑的适用对盗窃犯罪分子是有力的震慑,而死刑取消后,盗窃犯罪分子可能会有恃无恐,频繁作案。”[17]

    2.在刑法典中对盗窃犯罪对象予以列举或解释说明,适当增加结合犯规定。在刑法典中对盗窃对象进行列举或对一些可能发生争议的对象进行解释或明确,对统一执法具有指导作用。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对于电、光、热等能源直接规定为盗窃对象,并将其他一些有争议的对象,如不动产、科技成果等进行界定。同时鉴于我国刑法典按侵犯客体的性质进行划分,对盗窃罪的范围有一定限制,因而有必要在刑法条文中规定:“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盗窃行为,不适用盗窃罪的规定,而适用特别规定。”如夜间盗窃的规定为“夜盗罪”,盗窃时有犯其他罪的,适当增加结合犯规定。对于各地的数额标准不一,可以统一或降低标准,以加大处罚力度,以免心理不平衡。

    (二)盗窃犯罪社会条件上的控制

    如果犯罪的成本低,便会诱发犯罪,因此,很有必要优化社会分配,优化环境的设计与管理,加强治安巡逻,在关键路口安装监控,甚至与物流部门合作,加强监管,防范于未然。

    1.加大防范宣传力度与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加大宣传,并对有条件的住户,建议其屋内加装电子报警器,屋外安上感应灯,一定程度上能震慑犯罪分子——防范在先准没错。对住宅和围墙周围的乔木、绿化灌木丛要经常修剪,房屋周围的事物平时要多加留意,养成良好的防范意识。倡导开展邻里守望,相互照应,一旦发生被盗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在被盗后,要在邻里之间相互转告,提高警惕,防止再次发生。位置较为偏远的安置区和住宅区、老式住宅楼群等,加强安全管理。“从盗窃犯罪地理分布的情况出发,加强对盗窃犯罪高发区治安巡逻的强度和频率;对于犯罪主体,应追踪盗窃犯罪人出狱以后的社会生活状态;从盗窃被害的情况来看,一部分盗窃犯罪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的疏忽,因此提醒民众基本的防盗技能,加强防盗的教育、宣传,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养成财物看护的好习惯”[18]。

    2.走群防群治之路和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当前,要重点狠抓群防组织建设,健全单位、社区、街面“三张网”建设,充分发挥群众自防作用。由于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以及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撬门、钻窗和翻越围墙作案,时间大多集中在后半夜,多为结伙作案,因此对于这些现象就要联系群众并加强夜间巡逻,减少犯罪机会。

    3.加强居民小区管理与务实刑事侦查技术提高破案率。大多数盗窃犯罪分子都是流窜作案,其流程的地点又多是选择在居民住宅小区。首先,从安全角度出发,加强居民小区的管理,做好硬件设施装备;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刑嫌调控,实现“从物到案,从人到案”的侦破模式;提高刑嫌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加强在逃嫌犯的抓捕工作,如将近期认定的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人像特征以及涉嫌的案件进行归纳、整理并造册存档,以提高在逃犯的抓捕工作。同时,借鉴可防卫空间理论,在环境设计上减少盗窃犯罪的可乘之机。比如通过环境设计使建筑物、街道和住宅小区具有相当的犯罪防范性;加强城市街区和建筑物的区域性安全控制和监视作用,提高城市自身和城市居民预防犯罪的能力,提倡邻里守望,避免和减少城市区域性和监视作用出现的盲区和死角,以阻止犯罪分子利用环境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对于我国盗窃犯罪的预防,要充分考虑犯罪环境的影响因素,并提高刑事侦查技术来打击犯罪信心。“就入户盗窃的成因而言,机会的诱惑力极大,那些邻居能够一目了然的房子被盗的危险性远远低于那些不能被人一望无疑的大楼”[19]。因此,盗窃犯罪预防的重要一环在于减少或消除犯罪机会,使犯罪人难以或无法找到犯罪目标,从而无法实现犯罪。

    (三)盗窃犯罪犯意上的控制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让“无路可走”的人变成“有路可走”,对于犯罪,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加强教育、宣传的投入,同时打击、教育与预防相结合,又创造和谐的环境,提供优良的社会保障,这样才能稳定社会秩序,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1.加强对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学与行为教育。如果实施“十二年义务教育”,让法学教授或博士、硕士等定期到高、初中作讲座,并进行青少年法律知识的宣传,必能有效的防止未犯罪的人实行犯罪行为。在盗窃案的范围内,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尤其体现在青少年的教育上。在对ZF县的盗窃案研究上,可以明显看出青少年占了一定的比重,96.5%左右都是初中以下学历,在此基础之上的研究给予了我们警告:犯意的防止是从当事人知道后果为根本出发点。而且盗窃犯罪出现了职业性、技术性的特点,这种职业性与技术性以及谋财性增大了预防盗窃犯罪的困难。研究显示,由于盗窃犯罪人的学历水平较低,在现今社会这意味着谋取一个稳定工作的困难,属于就业的弱势群体。因此应该充分考虑该种犯罪的预防工作中改善职业的问题,从职业与技能入手,对该部分弱势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在援助过程中要考虑绝对贫困与相对剥夺感的因素存在,从而使盗窃犯罪高发群体逐步摆脱不利社会处境,矫正其不良的人格。

    2.预防盗窃犯出现二次犯意并加强合理引导。有关部门应对已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和实施了轻微违法的犯罪行为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人员加强教育改造活动。惩罚不是目的,惩罚是为了防止犯罪;因而对盗窃罪犯来说,防止其二次犯意的出现是尤其重要的。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警示周围犯罪分子,教育未受惩罚的轻微罪犯。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盗窃案罪犯犯意上的制止。

    3.参考强化理论来弱化犯罪意图与强化财物防御力。盗窃犯罪的心理形成主要由于“需求得不到满足;自私、懒惰,缺乏羞耻心,道德和法制观念淡薄;教育不当,风气不好,再加上被害人疏忽,销赃畅通等”[20]情形导致的。因此我们要重视家庭、学校的作用,杜绝犯罪学习的机会,强化青少年的的奉献精神,奖励关荣事迹等,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犯罪被害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的财物并不具备抗击盗窃的能力,因此要加固目标物的防御能力。例如强化建筑物的门窗抗撬能力,加固门锁,加固摩托车、电动车的防护措施。在公用区域和私用区域间建立自然过渡的半公用区域,用围墙、栅栏、草坪等明确划分私用区域,加强私用区域中人员的领属感与提高对盗窃犯罪的防御力等来弱化犯罪意图。

    结语

    现阶段立法对常见的盗窃罪处罚趋向轻缓化,这样可能导致盗窃犯罪的多发,但是我们可以从犯罪学的角度对盗窃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来预防它的发生,使人们的损失降到最小。盗窃犯罪的成因很多,既有外部原因,也有个体本身的原因。只有从实践与理论上找出犯罪的产生原因,才有可能解决犯罪。对盗窃犯罪的研究,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盗窃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只有从预防和控制上入手,才能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达到研究的目的。对于盗窃犯罪的防范,可以从法制的角度去控制,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确定行为的是与非、可与否、合法与非法的标准。也可以从行政角度去控制,发挥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控职能,减少盗窃犯罪发生的机会。还可以从犯罪人本身下手,通过环境设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消除犯罪的“欲望”;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可能误入歧途的人无后顾之忧,使其在犯罪路上悬崖勒马;通过发展经济满足其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让其“衣食饱、知荣辱”,而不再心生歹念去实施盗窃犯罪。这样从外部环境和思想上控制犯罪发生的根源,逐步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为构建法治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①]张威:《盗窃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第4页。

[②]陈兴良:《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犯罪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6期。

[③]赵运恒:《实证研究——当代中国犯罪学的缺失》,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7期。

[④]刘璇:《盗窃犯罪的研究》,“司法行政部”编印,“民国”六十八年(1979年)七月。

[⑤]“司法行政部”犯罪问题研究中心编印,《盗窃犯问题之研究[M]》,“民国”五十三年(1964年)。

[⑥]陈福荣:《少年窃盗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因素及其预防对策之研究》,“中央警官学校”警政研究所硕士论文,“民国”七十一年(1982年)六月。

[⑦]许春金:《犯罪学》,三民书局印行,“民国”七十九年(1980年)十一月,第416页。

[⑧]高金桂:《台湾地区窃盗犯罪之分析与其侦防措施之研究》,“中央警官学校”警政研究所硕士论文,“民国”六十八年(1979年)六月。  

[⑨]庄耀嘉、古明文:《盗窃累犯之研究》,“法务通讯杂志社”,“民国”七十二年(1983年)七月。

[⑩]Sutherland,Edwin H The Professional Thief,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37.

[11]王牧:《新犯罪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0—257页。

[12]康树华、石芳:《当前我国盗窃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1期。

[13]谢勇、宏微之际:《犯罪研究的视界犯罪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写在前面的话”。

[14]曾令达:《盗窃罪处罚轻型化的意义》,载《法制日报》1997年12月6日第一期。

[15]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犯罪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51页。

[16]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194页。

[17]刘志伟:《农村盗窃犯罪研究》,安徽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第27页。

[18]王广冲:《盗窃现象犯罪实证研究》,湘潭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第26页。

[19][德]施奈德著:《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5页。

[20]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191页。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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