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为报复驾偷来车辆冲向人群 被判4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3-07-24 10:46:25


    本网讯(蔡强)  因琐事与受害人相互打架斗殴,心存不满偷来中巴车在公共场所撞向不特定的他人,造成多人受伤,危害公共安全。2013年7月18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段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3月11日11时,被告人段某等七人在大排档夜市摊吃饭时,与另外在那里吃饭的韩某等人发生矛盾后互殴,韩某还说去医院住院。段某觉得吃亏心里愤怒,为报复韩某等人,于次日凌晨去到某汽车站院里偷开出来一辆黄色中巴客车,追至某医院,在急诊室门前见到韩某等人在急诊楼一根柱子附近站着,段某不顾旁边多名陌生人的安全,驾车撞向韩某及旁边的蔡某、葛某、李某、张某,把蔡某、葛某和韩某撞到两、三米远外倒地上,造成韩某、蔡某、葛某受伤和中巴车前保险杠、前档风玻璃、右大灯等多处被撞坏。随后段某倒车直接开着车出了医院,走到一个加油站附近把中巴车丢弃,就潜逃到郑州。

    段某潜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追逃,段某于2012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鉴定,受害人蔡某系钝器外力作用致肋骨骨折、骶骨骨折、骨盆骨折,属轻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三人受伤,其中一人轻伤,车辆损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段某称自己开车去是为了看望伤者的辩解,经查,段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自己开车就是为了报复被害人,前后供述一致,庭审质证时对自己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均无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新的证据,从其客观行为来看,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明显,因此,其上述辩解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遂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