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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属违建被强拆 双方谁都没笑到最后
发布时间:2013-07-22 15:17:19
本网讯(林尧 梁秀薇) 一方出资、一方出地合作建起的两栋6层达2100平米的楼房,被查处属于违章建筑被强拆。出资方投资了巨额建造成本付诸东流后将出地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合作建房款。 如今市区里的土地越来越少,房价也居高不下,能自己建私宅最理想又值钱。作为外地人的赵忠和赵强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南宁市江南区那洪某村的李梅红和覃国夫妇,双方有意搞合作建房,经商谈,由李梅红和覃国提供316平方米建房用地交由赵忠和赵强进行建房两栋。第一栋建造占地面积约为110平方米,共6层高,总面积约710平方米,总工程量由赵忠和赵强共支付293000元给李梅红和覃国承建,楼房建好后所有使用权由李梅红和覃国拥有。第二栋占地面积约206平方米,建造6层,总面积为约1400平方米,由赵忠和赵强负责全部资金建造,赵忠和赵强享有永久的居住所有使用权,梅红和覃国无权干涉。双方商谈一致后于2010年3月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赵忠和赵强于2010年10月和2011年11月向李梅红和覃国先后支付了293000元。两栋楼房建起后没多久于2011年12月23日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而被拆除。 赵忠和赵强看着投资了上百万元建好的楼房被夷为平地后欲哭无泪。赵忠和赵强认为,其与李梅红和覃国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名为合作建房,实质为李梅红和覃国非法转让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初,李梅红和覃国声称自己为拆迁户,以赵忠和赵强的名义合作建房是有保障的,并承诺由李梅红和覃国负责办理合法建房手续。在得到李梅红和覃国的保证后才下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现赵忠和赵强投资所建的房屋无法办理合法建房手续,导致该房被有关部门拆除,李梅红和覃国的行为属于隐瞒事实和引诱蒙骗,故合同无效,过错和责任全在于李梅红和覃国,李梅红和覃国收取的合作建房款应该返还。 2013初,赵忠、赵强将覃国,李梅红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覃国、李梅红返还赵忠和赵强合作建房款293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梅红和覃国辩称,当初双方在商谈时赵忠和赵强提出由其出土地,由赵忠和赵强出资建两栋房,建成后分一栋给李梅红和覃国使用。正在李梅红和覃国犹豫之时,赵忠和赵强就拿出准备好的协议要李梅红和覃国签字,并极力称李梅红和覃国是没有风险的。当时李梅红和覃国所在的村正进行征地拆迁,想到自己的旧房子已被征地拆迁了,自己也要有地方居住,于是未多加考虑即在赵忠和赵强提供的协议上签字。赵忠和赵强按合作建房协议出资的293000元已投入第一栋楼的建设中,第一栋楼共投入50多万元。房屋建成后属违章建筑被强拆是赵忠和赵强早就预料到的,因该村有100多栋楼房未经批准非法建房,其中绝大部分是村外人投资的,为的就是套取拆迁补偿。李梅红和覃国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属无效合同,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涉及到此案双方的损失,是国家使用公权力对违法者各自的惩罚,损失由违法者自己承担,李梅红和覃国在第一栋楼中也投入了20多万元,也只能由自己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赵忠和赵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赵忠和赵强与李梅红和覃国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合作建房协议书》,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合同约定李梅红和覃国提供土地,赵忠和赵强自行建设第二栋房屋并享有永久的所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合作建房协议书》实际应为土地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李梅红和覃国将土地转让给赵忠和赵强建房,该合同的内容显然违反前述法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合作建房协议书》应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双方之间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属无效合同,李梅红和覃国因签订该合同而收到293000元系其转让土地给赵忠和赵强而取得的财产,该293000元应返还。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赵忠和赵强与李梅红和覃国之间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李梅红和覃国返赵忠和赵强293000元。李梅红和覃国不服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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