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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建房闹纠纷 姑侄两家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6-13 14:03:24


     本网讯(盛月辉 刘刚)   侄子建房钱不够,拉着姑姑、姑父一起来建房,几经纠结房子是建起来了,纠纷却一直没有停止过,最后终于闹上法庭。2013年6月13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合资建房案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合资建房合同书》合法有效;房屋归被告邱来、聂红红所有;由邱来、聂红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建房投资款和房屋经济利息补偿款289667元给原告。

    原告胡湘晚是被告邱来的姑父。2009年4月邱来邀请胡湘晚合伙建房,提出将其居住的旧房和批办拆旧建新的手续及转国有土地手续费用作价10万元,由原告支付一半。建房费用各出一半,所建新房一二层归邱来所有,三四层归姑父胡湘晚所有。一层楼梯间旁的约27平方米的车库归胡湘晚所有。双方按约定签订了《合资建房合同书》,但在建房过程中双方纠纷不断。导致新房到2010年8月才基本完工。新房建成后,邱来将新房全部登记在其名下。原告在支付50000元手续费后又陆续投入了91854元后,却一间房都没有得到。于是将邱来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资建房合同书》合法有效;由被告邱来赔偿本应由原告所有的新房三四层及车库损失684780元;由邱来赔偿原告所应拥有的326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过渡费391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依法对其居住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后对该房屋拆旧建新,也经过了合法的审批手续,依法能够行使相应的法律权利,包括与人合资建设的权利。双方签订的《合资建房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有有效合同。如果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新房建成再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后,原告享有新房的权利是能够实现的。现被告邱来将该房全部登记为其本人所有,侵犯了原告的合同权益,而原告在诉讼中变更了诉讼请求,放弃了房屋的实物利益,要求享有房屋的实物利益转化的经济利益,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应当享有的房屋利益,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归其所有的房屋的现有价值减去原告应付的建房成本再乘以原告实际支付的建房出资与应当支付的建房出资比例进行计算,司法评估建成房屋的总价值为684789元,而房屋建设总成本为399421.49元,根据计算规则原告应付的建设房成本为217145.97元,由此原告应当享有的房屋经济利益应为197813元;另外原告投入的建房成本91854元,因原告未获取房屋的实物利益,该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原告提出的由被告赔偿房屋拆迁过渡费的诉讼请求,原告住房拆迁,已由相关的拆迁部门支付了拆迁安置补偿费,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为此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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