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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罚变更执行制度
作者:邓飞燕   发布时间:2013-07-10 09:01:37


    前段时间,偶然看到《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报道称,2009年10月,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的原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送至司法机关继续侦查。而刘万清收受巨额贿赂的途径便是利用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中拥有的权力进行寻租。笔者认为,这一事件的背后便说明我国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刑罚变更执行是由有关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或有相关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根据其提供的建议书审查裁定。尽管立法意图是想通过法院的审判权来监督监狱此类工作的公正合法性,可是在法律实践中,法院的审查基本上都是依赖于监狱、公安机关或看守所提出有关材料,这样就容易造成侧重于材料书面材料的形式审查而无法做到对内容的实质审查。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不当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一般情况下也是基于认为人民法院审查材料有悖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此可知,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当中拥有很大的权利且不用监督与约束,这样就导致了我国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负责人受贿及“重判轻罚”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健全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或者其他的刑罚执行制度的协调与监督,严格执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院的终审判决不等于整个刑事诉讼任务的完结,而是一般意味着刑罚的真正开始。若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所谓的“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那么不仅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更严重是将降低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或对我国法律威信产生质疑。而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哈佛大学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虽然我国法律目前还未达到被每位群众信仰的程度,但是笔者相信正是因为人民群众信任法律、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才不希望看到一些影响其公信力的事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一句名言,也是许多法律工作者能够铭记于心的法律格言。为了防止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不仅要从思想上加强教育,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制度建设。让司法工作人员做到在处理人民群众的事情时要对得起自己的良知,而当诱惑超越了良知便让制度将滥用权力之人杜绝于千里之外、抑或是追究法律的制裁。只有完善我国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才能让应刑罚的犯罪分子得到刑罚,才能遏制拥有权力进行全力寻租,才能让人们群众更加相信法律。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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