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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精神病人逃跑事件反思强制医疗制度
作者:韦文明 发布时间:2013-07-10 08:34:26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增多,精神病患者人数不断增加。精神病患者暴力行凶事件屡见不鲜,这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险性。可以说,精神疾病问题不只是一个卫生领域的问题,而且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妥善处置精神病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欢欣之余,亦留下隐忧。近日,广西梧州42精神病人逃离精神病院,幸好有惊无险地找回所有人逃离人员,没有造成恶果。但该事件让人依然心存余悸:新刑诉法确立的强制医疗制度能否有效落实? 一、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后,基层法院开始逐步适用强制医疗制度。纵观该类案件审理的过程,可发现现行制度在基层司法实践尚存在 “三难”的问题。 (一)约束难 由于强制医疗制度刚刚起步,许多基层医院对于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没有执行看管和医疗条件。具体体现包括软件和硬件上条件相对滞后。软件方面主要体现在基层医院缺乏专门的精神疾病方面的治疗医生,无法对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的看护。硬件方面主要体现在基层医院没有相应的设施,包括单独的精神病人管理病房、约束工具等,因此无法实现对上述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看管。对于可能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因条件限制,只能采取收监的办法,即对该精神病人送至本县看守所进行关押。由于县级看守所本身容纳人数有限,监舍较少,亦无专门的精神病人监舍,因此多采取将该类精神病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关押的做法。此做法带来的后果就是,在精神病人疾病发作之时,容易对同监舍的其他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由此增加了监舍管理秩序维护的难度,且易引发暴力事件,梧州42精神病人逃离精神病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受条件限制,目前有关机关采取如此方式亦属无奈之举,但仍应引起有关部门地重视,尽快改变这种滞后的现状。 (二)治疗难 约束难引发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治疗难。就各县看守所的医疗条件而言,其与各县级医院存在巨大的差距。在县级医院医疗条件尚且无法满足对需约束的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看管和医疗的情况下,看守所在此方面所陷的困境可想而知。被申请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时易对他人进行攻击,因此需要服用药物来稳定其情绪,更需要有效地治疗控制。在看守所关押的精神病人由于调查、鉴定、审理等原因,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在此期间内,看守所需要对该类人员进行一个较长时间的医疗保障。因其本身的医疗力量不足,需要借助外部力量以协助治疗。此举带来的后果:一是外部人员进入看守所后,极有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保密;二是聘请外部人员的费用过高,被申请人往往无负担能力。基于上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关押机关在精神病人的医疗问题上心存顾虑,力不从心,治疗过程略显曲折。 (三)执行难 高昂的费用是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进而影响到强制医疗的执行。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是对于医疗费用的由何主体负担并未涉及。这导致强制医疗费用无法落实而搁置执行的情况出现。广大农村地区经济条件并不发达,不少家庭的生活并不宽裕。在司法实践中,需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却往往出自这类家庭。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过程中,需要长期服药控制,经济状况不好的家庭是无法长期承受这些费用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费用分担形式,如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刑事救助基金,由刑事救助基金给付该费用;有的地区由政府、社区(村委)和个人共同负担等等。但这些尝试亦处起步阶段,无法长时间坚持。需指出的是,有些地方尝试在新农合制度框架下对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进行补偿。但这种做法也存在许多差异,有的地区对精神病是否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并无相关规定;有的地区新农合补偿范围虽然涉及精神病方面,但仅限于重症精神病,而对间歇性精神病并无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目的,有效处置需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新农合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将该类情形统一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以减少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家庭负担,同时有助于强制医疗制度得以顺利执行。 二、完善强制医疗制度的建议 尽管强制医疗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各种问题,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审判、社会管理、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巨大进步,是我国总结国内外经验,并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一个进步的制度,它仍需要不断完善。 (一)改善强制医疗前的约束条件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残联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设立安康医院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安康医院作为强制治疗的专门场所,其条件已有所提升。但是在强制医疗进入申请程序之前,看管和治疗的场所在软件和硬件方面都要适应现在的发展需求。安康医院一般主要在省会及较为发达的城市设立。然而,大部分基层强制医疗案件在进入程序之前,申请机关为避免各种风险,不可能将被申请人送至距离本地较远的安康医院进行管制,而是将被申请人留在本地的监管场所进行监管。因此,该种监管场所的条件需要进行全面升级,包括:监管场所配备有相关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建设能满足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监管的设施;添置精神疾病患者病发时的约束设备等。 (二)确定费用承担主体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但是该解释并没有对强制医疗的费用承担主体进行界定。强制医疗的费用分担问题仍未统一。这直接造成各部门在医疗费用分担问题上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进而影响了强制医疗的执行进度。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明显。如果强制医疗费用得不到妥善解决,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本意就会落空。因此,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成为强制医疗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就目前而言,以国家承担为主,个人负担为辅的分担方式可能更容易被人接受。具体言之,在费用承担主体之间确定一个具体、合理的分担比例。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强制医疗基金,针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支付;被执行人参加新农合或其他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或家庭先行支付比例范围内的费用,后再根据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对于未参加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的个人,如无支付该费用的能力,则可向国家申请相应救济,由国家予以支付。 (三)完善配套制度 强制医疗制度已经从行政属性向司法属性转变,原有的配套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下司法实践的需要。当务之急,要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的医疗费用机制。强制医疗是保障社会安全的一个手段,国家是该项制度的受益者,理应由国家财政保障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费用。目前,可能没有这种条件,但这是今后建立强制医疗费用机制的一个方向;二是建立医疗评估体系。医疗评估不仅针对对被实行强制医疗人员的治疗情况的诊断评估,还应当包括对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约束监管后法院作出决定前这段期间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适当地跟踪评估。三是严格看管和治疗机制。严格病人分流程序,建立完善的看管制度,科学制定治疗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以保证看管和治疗得以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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