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采取先予执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罗昌明 发布时间:2013-07-10 13:50:21
先予执行,就是指案件在终局裁判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切需要,由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由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责令其排除妨碍等措施的一种制度。 实践中,由于涉及先予执行的案件较少,在操作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存在一些先予执行案件审查不严、先予执行的内部分工不明确、法院主动采取先予执行很少等弊端存在,如何抓好先予执行,尽量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笔者认为应该注意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审查先予执行是否符合启动先予执行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三)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该条明确规定了能够适用先予执行的范围仅仅限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或者其它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对于能够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而不是“应当”裁定先予执行,此处不难看出,对先予执行,要求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当中应当慎之又慎的立法用意。对于超出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果断地裁定驳回申请。 二、严格审查先予执行申请是否符合启动先予执行的条件,对不符合启动先予执行的条件的案件,劝申请人撤回申请,拒不撤回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从该条规定中看出,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必须是应该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4、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上四个条件,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具备,人民法院就应该驳回申请。 三、严格规范先予执行的审查和执行程序,应该做到审执分离。实践当中,对于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审查,一些人民法院由立案庭审查后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一些人民法院由审理庭审查后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笔者认为应该由审理庭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比较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采取先予执行的期限是受理案件后到终审判决作出前,这段时间由于审理庭对案件的掌控时间占绝大部分,审理庭对案件也有了深层次的了解,案件该不该适用先予执行,审理庭最有发言权。对于先予执行,一旦作出裁定,则先予执行裁定马上就生效了,即使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实践当中,对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有的法院由审理庭直接执行,有的法院由执行局执行,笔者认为由执行部门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更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于先予执行裁定一经作出马上生效,属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由执行部门作为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比较符合审判执行分离的法律规定。 总之,在审判实践当中,涉及到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在审查当中办案法官应当慎之又慎,不要轻易的下裁定,一定要认真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审查处理,杜绝错误的先予执行裁定的发生。但是,对于经过审查符合先予执行的案件,法院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作出裁定并及时执行,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