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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举报违纪行为上传他人不雅照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6-26 10:00:39


    近段时间以来,随着我国惩治腐败工作的力度加大,已有数起例如雷政富等违法违纪干部因为互联网络上关于其违纪或生活作风问题的图片、视频疯传而下马。笔者认为这些通过网络途径举报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是值得称赞的,但是笔者认为,举报者随意的将含有色情的图片、视频等内容上传至互联网络这个受众广泛的平台,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触犯了我国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规定。对于举报者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下面是笔者的简要分析。

    一、对于淫秽物品的定义。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规定,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规定,淫秽声讯是指在总体上宣扬下列内容,足以挑动、引诱普通人产生性欲的声音等信息:(一)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三)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四)具体描述少年儿童性交,或者具体描述成年人与少年儿童的性行为;(五)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六)具体描述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淫亵性地突出描述性器官;(八)淫亵性地传送有关性行为的声响;(九)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器官的淫亵性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二、举报者可能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上传色情图片或视频的举报者可能触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以牟利为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和传播,并且以具有牟利的目的为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应当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传播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否则不能构成故意。(二)客观要件要求实施了传播、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的行为,其中传播行为可以概括为出租、出借、播放、展览、发表、计算机网络传播(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上传淫秽物品是指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载入因特网,如建立淫秽网站或个人淫秽主页供他人浏览或观看。下载淫秽物品一般包括两种,一是通过因特网下载淫秽图片、电影或录像,再制作成其他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前罪不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对于其他方面基本相同。

    (一)对于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同。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简称《追诉标准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两罪的量刑标准不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对两罪的量刑标准不同。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三、举报者的行为分析。

    通过前述分析,要精确的给举报者的行为定性,我们应当掌握行为人上传色情图片或视频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上传行为人的目的无外乎有以下几种:一是纯属以牟利为目的;一是纯属举报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以引起有关部门关注;三是兼顾两种目的;四是单纯的寻求刺激,满足个人欲望。对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要结合案情分析,并结合行为人的个人工作、生活、心理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才能确定行为的主观目的,并根据确定的主观目的,确定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定性。

    对于行为人的客观要件,则要把握行为上传图片或视频的数量,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根据《追诉标准一》第八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所上传图片等淫秽信息的数量达到法律规定应当追诉的标准,且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那么结合其主观目的,是可以定性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罪名。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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