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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生产安全事故所涉渎腐不适用缓刑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3-06-19 13:39:06
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造成120人遇难、77人受伤。生命的瞬间陨落,令人扼腕叹息。人们不禁追问:生产安全之痛,何时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通知对于打击各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陈靖6月19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四类特恶情形从重判处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犯罪案件往往具有涉案人数多、犯罪主体复杂,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以及重大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其他严重后果情况,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我院此前审理的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备受社会关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陈兵说,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等,法院均根据其在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地位等,在法律规定范畴内,区分责任,从严惩处。具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惩处。 陈靖也认为,法院在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中,应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正确把握“情节特别恶劣”等量刑情节的适用。 针对目前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等情形,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法通知明确,以上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依法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幅度量刑。 “从锡山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来看,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工人自我保护意识欠缺,也是致事故频发的一个原因。”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建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陈兵认为,对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有利于警示企业经营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包、发包等操作,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而确保劳动者安全。 “这样规定既能有力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对于督促企业加强事前安全防范和管理、避免发生生产事故,也具有积极意义。”陈靖说。 排干扰惩背后权钱交易 建筑结构不合理、建筑材料不达标、重生产轻安全,导致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特大火灾的发生。其间,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为,这家企业管理混乱背后,是当地政府监管缺位。 在陈靖看来,许多生产事故的发生,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严甚至纵容是重要原因。其中,存在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公信力,更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才能从根源上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态势。 最高法通知明确,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提级管辖。通知还要求,对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腐败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陈靖分析说,有的地区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后,因为利益纠葛,个别官员、政府机关存在以打招呼、递条子乃至行政命令等方式干扰、阻挠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情况。通过提级管辖,由上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依法震慑和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针对司法实践中,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缓刑率高现状,张建华告诉记者,最高法下发通知对此予以明确,对于存在前述“情节特别恶劣”情形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在事故发生中有腐败渎职等情况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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