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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栩:基层法院走出的全国人大代表
作者:王晓芬 江松   发布时间:2013-06-14 12:13:11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镇法庭庭长朱正栩。翟子赫 摄
    朱正栩,女,1974年11月23日生,汉族,1995年1月经河南全省法院系统招录考试被录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她先后在刑事庭、研究室、民一庭、闹店人民法庭等部门工作,2007年7月至今担任宝丰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

  五年来,在基层艰苦的工作环境中,在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朱正栩同志克服重重困难,坚持以“促进一方和谐,服务一方百姓”为己任,在坚持秉公办案的同时,积极创新审判工作机制,独创了适合当地实际、符合群众司法需要的庭前“六步工作法”和“四点调解法”,并积极协调、构建司法联动网络,主动参与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等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共带领法庭干警办结各类民事诉讼案件1806件,其中个人办结案件1512件。年均办结案件300件以上,年均调撤结案率92%,其中离婚、赡养、抚养及相邻关系等纠纷等案件调撤结案率达98%,大量纠纷得以在发生初期即予以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因工作成绩突出,朱正栩同志于2009年2月被平顶山中院记个人三等功。2010年1月被平顶山中院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十大调解能手,并在河南省首届“调解之星”评选活动中,被评为“百佳调解之星”。2011年1月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暨平安家庭建设协调组评为河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法官。2011年1月被河南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优秀法官。2012年1月在河南省第二届“调解之星”评选活动中,被评为“金牌调解之星”。2012年6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个人一等功。2012年6月被河南省委授予“2010-2012年全省争先创优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12年9月被共青团河南省委、省高院等17部门联合授予第六届河南省“杰出青年卫士”称号。2012年1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2013年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深入基层一线,强化庭前调解

 闹店法庭辖区内主要是农业乡镇,当事人文化水平、经济条件及法律知识均相对较差,朱正栩同志从辖区基础条件和案件特点出发,采取深入基层、依靠群众的办法开展审判工作。在院党组的支持下,主持选任了4名人民陪审员、18名特邀调解员和百余名司法联络员,指导他们利用熟悉社情民意、便于与当事人沟通的优势,协助法庭开展工作。几年来,逐步形成了庭前“六步”工作法,把大量案件化解在法庭外:第一,受理案件后,与案件所在地的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干部、乡镇包村人员、社会法庭法官取得联系,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邀请适当的当地人员陪同送达法律文书,提高送达效率。第三、以特邀调解员等为沟通桥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诉讼引导,拉近法庭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第四,针对案情具体分析,因案制宜逐一制定适当调解方案。第五、选择合适的人民陪审员或者特邀调解员、社会法官等,委托他们到案发地先行开展调解工作。第六、收集反馈意见,掌握案件处理时机,及时进行调解。2008年以来,朱正栩同志所办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率达到99%,特邀调解员参与率达到87%,社会法官及其他基层组织人员参率达到52%。所办案件开庭之前调解成功的占到了72%,大量纠纷得以在发生初期即予以解决,大大减少了开庭、裁判工作量,收到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立足“四点”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根据法庭受理案件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等为主的实际情况,朱正栩同志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的工作思路,总结出了“四点”办案法,即通过归纳当事人争议的“关键点”, 找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从而寻找审理案件的“突破点”和开展调解的“支撑点”。如对于常见的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首先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弄清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产生矛盾的根本问题所在,归纳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婚姻存续本身,还是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然后围绕不同类型的争议焦点,通过双方最关注的核心问题分析当事人的心理,从中寻求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点”,最终找出开展调解、达成共识的“支撑点”。 2008年以来,闹店法庭所受理的离婚、赡养、抚养及相邻关系等纠纷等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了96%,审结案件无一起引起矛盾激化或信访等问题。

 积极引导社会“大调解”,彻底化解不稳定因素

 法庭受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涉及公安、土地、林业等政府职能部门职责,或者涉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决策,以及基层村干部的更换等,这部分案件调解难度大、裁判上诉率高、信访风险大。为了办好这些案件,达到彻底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的审判工作目标,朱正栩同志在办案过程中注意积极到各部门进行协调、想方设法化解矛盾,从而使大部分案件得到了实质性的解决,降低了上诉率,杜绝了信访现象。几年来,朱正栩同志坚持定期与辖区内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司法所、各村民委员会、社会法庭联络,实现信息互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朱正栩同志的努力下,目前闹店法庭辖区内已形成了以法庭为中心,6个巡回审判点为依托,人民陪审员及特邀调解员为骨干,司法联络员及社会法官、基层村干部为成员的司法联动网络,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2008年来,已有37件当事人原本因其他因素进行信访的案件,在起诉到法庭之后得到了彻底解决。2011年5月,朱正栩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原告柳建慧、吴晓凡夫妇因儿子落入村外池塘溺水死亡而起诉,要求被告宝丰县寺坡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宝丰县闹店镇寺坡村委会、平顶山市烟草公司宝丰县烟草分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8000元。由于被告之间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且第一、第二被告合作社及村委会均缺乏赔偿能力,起诉前二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因赔偿问题已经发生了较大冲突,起诉后,二原告及其亲属声称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将赴京上访。朱正栩受理案件后,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自觉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从案发地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大局出发,多方设法为合作社寻找到了新的投资人,并积极联系当地党委、政府,共同促成投资人与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了投资协议、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达成了产权及管理协议,并由投资人以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新的负责人身份,与原告柳某夫妇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二原告9万余元并当场履行。不但成功调解了一起案件,同时救活了一个农业合作社,盘活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由烟叶生产专项资金补贴数十万元修建的闹店镇寺坡村烟水配套工程设施,使附近数百亩烟田烟农受益,得到了闹店镇党委、政府和涉案四方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落实便民措施,服务辖区群众

 作为基层人民法庭庭长,朱正栩同志一直认为,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法院工作,必须主动转变工作思路,形成深入基层、走群众路线的良好工作作风。为了拉近与辖区群众的距离,几年来,她与法庭同志们一起,一方面,通过开展巡回审判、深入乡村调研等方法,不断了解群众对于法庭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另一方面,不走过场、不搞应付,切实想方设法采取便民措施,服务诉讼群众。因为法庭辖区面积较大,审判人员经常外出办案,为了避免当事人跑冤枉路,朱正栩同志专门制作了便民联系卡,发到各个行政村,告诉当事人来法庭前先打个电话预约一下;为了方便群众,法庭挤出经费在法庭门厅内设置了免费便民电话,放置了桌椅,为当事人提供免费茶水、纸笔等,切实做到耐心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每一个来访群众,营造和谐的诉讼、调解环境。在朱正栩同志的努力下,法庭与辖区内各乡镇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村的主要干部,都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使法庭工作建立起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身为人大代表,心系基层百姓

   朱正栩同志说:“我以前是最基层的一名法官、现在是全国人大代表,尽管身份不同,但宗旨是一样的,人大代表的身份是我一生的动力”。朱正栩同志作为人大代表关注农村群体的法制需求,她提出议案 :随着农村社会在不断发展,城市的改造出现了很多拆迁补偿、征地补偿,一些"外嫁女"、"上门女婿"城镇空挂户、就地农转非这样很大的一个群体的存在。再出现一些征地、拆迁补偿等等变化的时候,有哪些人可以享受村民资格,可以有权享受征地补偿款,或者可以分配到承包的责任田等等,涉及到一个很大农民群体的基本生存的权利。她建议,应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界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在作出法律解释时,建议考虑户籍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权利义务关系等几个方面;有必要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调处理机制;办好基层案件要有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要做到“案结事了”。

    朱正栩同志在受邀接受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新华网等12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司法为民”的网络访谈时进一步阐明了自己对法官职业的感悟,作为一名法官,首先要有法律素质,要精通业务,这是一名好法官必备的基础。第二,想做一名好的基层法官,一定要有正义感,做一个好法官首先必须是一个好人,自己必须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要有信念去公平正义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第三,做一名好法官,一定要心中有爱,一定要真心地热爱人民群体,真心地关怀弱势群体,要有同情心,这样才有可能在工作中真正关心当事人的想法,一定要心中有爱,怀着爱心工作。第四,要具备和当事人沟通的能力和技巧,这一点在基层法院特别重要。现在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都在提高,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在提高,但是涉及到专业的诉讼程序,一些法律术语,他们并不一定有非常清晰的概念,这就需要在工作中一定要做好诉讼引导、诉讼指导、判后答疑,要跟当事人进行沟通,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工作的还要考虑到当地老百姓的心理承受能力、心理习惯,以及当地的民风民俗都要考虑,要让当事人明白办案程序是怎么回事,让他们理解和信任法院工作,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沟通,从而建立起当事人对法官、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任。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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