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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占有效力概述
作者:黎红耀 发布时间:2013-05-28 08:44:47
物权的本质,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因此,物权效力的本体,在于社会性地容忍以直接支配标的物来实现其各个物权的内容,而无需他人的协助。例如,所有权人可以依其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然而学界对物权效力的意见却不尽一致。《物权法》第五编是占有制度内容,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占有制度的调整范围极其广泛。可以说,凡是涉及到物权内容的,多数有可能涉及到占有制度。但是,对整个物权法体系中的占有制度却并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其仅存于“占有”一章中,实际上其他实体或程序法均有可能规定占有制度的内容。占有制度是涉及面很广且极具争议的一项物权制度,我认为占有是人对物的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上的管领力。下面就物权与占有的效力进行分析。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物权的效力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几种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各类物权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正式这些效力的存在,也使物权跳线住与其他权利(如债权)所不同的特点。基于此,物权的效力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排他的效力
所谓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由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也决定了一物一权规则的产生。排他的效力具体来说表现在:第一,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二主。如果某人对某物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使另一个人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第二,某物之上虽然在于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他人一局占有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先前是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民法通知》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实际上规定了该占有时效。第三,同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用益物权。
二、优先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优先效力应该包括一下内容:第一,在同一 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这是对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的表述。物权的对外效力具体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和担保物权的优先性。第二,同一物上有多项其他物权并存的时候,应当根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的效力,这时物权的对内效力的具体体现。所谓物权的对内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物权对内效力扩大适用之后有产生了另一项规则,即后成立的物权不得妨碍先成立的物权,先物权的实现可导致后物权的消灭或自然排除后物权的效果。然而在他物权合法存续期间内,所有权并不具有优先于他物权的效力。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效力顺序的的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同一物之上即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着某物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三、追及的效力
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应当指出,物权的追及效力并非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四、物上请求权
妨害排除力是物权在法律上的救济力或保护力,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可称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就狭义而言,物上请求权仅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就广义来说,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一般认为物上请求权分为三类:物上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请求权尤其是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问题没有最终规定。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所具有的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强制力,也就是指法律为了平衡占有关系中各主体的权益而对其权利义务所作的强制性配置,主要体现了对占有人的保护,同时也兼顾了真正权利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主要有:
一、占有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权利的推定效力,指承认权利人行使其权利为一般情形,非权利人行使其权利为例外,即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无需证明其权利适法,应推定其为适法而有此权利。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权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当然这种法律的推定也有其事实的基础,即依一般情形而论,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占有,没有权利而进行占有的只是例外。占有人既有占有的事实,一般也有占有的权利,故权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为的推定。
二、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为了更好的保护占有人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之宗旨,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法律所做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善意、和平、公开的占有,以及在能证明前后两端为占有时推定为无间断的所占有等规定。民法规定,占有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并继续占有标的物达一定时间,才能因时效取得其所有权,为了加强对所有权人的保护,消除占有人的举证困难,法律对此做出推定。
三、占有的保护 占有为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则占有人有权依其占有进行自力救济。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1)自力防御权。;(2)自力取回权。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主要有以下两项:(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在他人的行为还没有对占有人造成现实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预防这种妨害的发生。
四、占有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占有人除了享有上述权利的适法推定、占有的状态推定之外其还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有关费用偿还请求权。占有人主要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占有物的义务,不得侵害所有权的义务,不得随意处分占有物的义务、不得任意担保和承担有限担保义务,按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支付使用占有物费用的义务、返还所有权的义务以及承担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等。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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