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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简易民商裁判文书因案而异打破千案一面
作者:游春亮 林劲标 发布时间:2013-05-24 10:21:43
法官将不再固守传统裁判文书“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和法院认为”的四段论,而是根据不同案件颁发令状式、要素式文书。拖沓冗长、千案一面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法制日报》记者5月23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发文向全省法院推广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进行的裁判文书改革。 法官写得累百姓看不懂 农民工李生跟老东家闹翻后,第一次上法庭,双方争议焦点不多。可将近20页的判决书却把李生吓了一跳,他有点看不明白。工友让他直接看最后一页,法官没有全部支持他的主张,这让李生不太高兴。李生往前翻判决书,却没找到依据。李生“以看不懂文书”为由提起上诉。 “传统裁判文书格式比较固化,不分案件类型均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组成。文书常常对一项事实翻来覆去地说,而真正需要说理的部分却往往简单,导致头重脚轻、拖沓冗长。”深圳中院副院长郝丽雅告诉记者,不区分案情的“八股式”文书格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判息诉率,也制约审判效率的提高。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市两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早已突破10万件,法官人均办案在350件左右。“法官无法拒绝裁判,要审结纠纷就只能靠拼时间、拼体力、拼健康。”郝丽雅告诉记者,深圳法院近几年已连续发生怀孕女法官因工作劳累而流产的事件。 从2005年开始,深圳中院着手调研案多人少问题的解决之道。郝丽雅带领的调研小组发现,案件审得快,而文书出得慢、看不懂成为当事人投诉的集中点。让法官叫苦连天的,也是千案一面的格式化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十分重要,要通过文书让老百姓明白亲历的诉讼过程以及法官对矛盾焦点的论证,从而信服裁判。裁判文书繁简不分、逻辑有余、个性不足,难以满足百姓需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说,裁判文书“简案不简”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简案快审定制个性文书 “要让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就要让每一份裁判文书符合老百姓的个性需求。”深圳市中院院长霍敏告诉记者,平均每年350件办案数让中国法官不堪重负,而事实上,在不少国家和地区,一名法官年办案数在5000件以上司空见惯。以香港区域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为例,该处处理纠纷额5万元以下的合约纠纷或侵权纠纷,总共只有8名法官,而年处理案件达5万多件。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处的法官处理案件一般是当庭口头裁决,不出具裁判文书。当事人若申请出具裁判文书,法官也只是将当庭口头裁决的录音进行整理,出具裁决证明,不论述理由。在香港、新加坡,很多案件甚至能做到一分钟裁决。 “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这是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基本规律。正是基于此,深圳中院出台《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计出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3类简易文书格式。此举开创全国先河。 据参与草拟规定的法官黄振东介绍,3类文书的主要对象是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复杂疑难案件仍沿用传统裁判文书形式。 令状式文书主要适用于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小额速裁以及事实争议不大的信用卡透支、欠缴物业管理费、房屋租金等7类纠纷。实际就是裁判结果证明书,让老百姓第一时间拿到小额纠纷裁决。 而要素式文书则是针对案件要素展开。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这类案件可以总结出30多个要素,比如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加班时间等。双方需要首先各自填写相应要素,法院再进行对比,庭审主要针对有争议部分进行。在裁判文书上,对于没有争议的要素,法院直接认定;而对于争议要素,法院才写明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按要素填写既能保证不遗漏诉讼请求,又能帮助双方迅速厘清争议部分。而文书又极其方便查询到法院对争议部分的认定,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更加信服。”郝丽雅告诉记者,表格式与要素式基本一致,只是将要素用表格方式列明。 文书改革庭审“门诊化” 4月18日14时19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的证据只有一份对账单。14时45分,法庭当场打印出一份令状式判决书,判决书上只有双方当事人信息以及裁判结果。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 “26分钟一份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邱碧媛说,她所在的速裁法庭每年可以审结2000余件这样的案件。要在以前,当事人从立案到拿到最后签发的传统格式裁判文书,大约需要10天。现在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到场,30分内即可完成开庭、判决及送达。 “裁判文书改革实质上是庭审方式革命。”霍敏告诉记者,令状式、要素式文书常常与“门诊式”庭审相结合。当事人来法院立案就好比到医院挂号,庭前大量的包括风险告知、权利告知、送达、申请回避等均由法官助理完成。而法官就好比医生看病,直接开“处方”作裁决,半天就能解决五六个案件。 “新裁判方式最大限度地考虑了老百姓的司法需求。”霍敏告诉记者,社会就像是一个有机体,简单纠纷就好比人得了感冒、发烧等小病,应该在门诊抓点药就能立竿见影,治得快,就能防止小病拖成大病;而疑难、复杂案件就像需要手术的大病,需要法官静下心来详细审理。 徐松林认为,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适用不同类型庭审方式及裁判文书,适应了现代社会司法多样性、个性化需求,但这种改革必须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要强化庭审笔录与庭审录音录像的制作,如果当事人上诉,要让二审法院能查明审理过程及裁判依据。 据悉,裁判文书改革试行一年来,深圳法院一审民商案件适用简化裁判文书率达50%,平均审理周期缩短15天,当庭裁决率近40%,上诉率仅为5%。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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