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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许可案件能否作出责令给予许可判决?
作者:洪和木 发布时间:2013-05-10 11:19:34
案情
2010年4月李某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实习期满后李某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市司法局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数月后省司法厅以李某曾受过刑事处罚为由,作出不授予律师执业证的决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不授予律师执业证的决定,并责令被告颁发律师执业证。 分歧 经审理查明,李某曾于2007年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属过失犯罪,并不属《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颁发执业证书的情形,且李某提供的材料表明其符合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准予行政许可,但法院能否判令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对此问题的判断存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判决,因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司法不应介入,故法院只能作出撤销被告不授予原告律师执业证决定的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在办理原告的行政许可申请时没有自由裁量余地,法院可在撤销被告不授予原告律师执业证决定的同时,直接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授予原告律师执业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起诉不予许可决定的案件通常具有撤销之诉和履责之诉的双重性。就撤销之诉来说,法院的任务就在于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种审查实质是一种复查,而复查意味着,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未必清楚什么样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因此,法院即使认定被诉不予许可决定违法,也不必然说明原告应当获得许可。但是就其履责之诉来说,按照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权益的立法宗旨,法院就应当在判决书中尽可能地交代清楚 ,对行政机关而言应当作出一个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就不予许可案件而言,法院应当尽其可能对原告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作出判断。本案李某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授予律师执业证的决定,二是责令被告颁发律师执业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作出明确的交待,合法的予以支持,不合法的予以驳回。 在法律上,限制法院作出清楚判断的主要是自由裁量的因素。原告申请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如果法律上还有裁量的余地,则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应当将这个问题留给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如果法律上没有裁量余地,或行政机关已经行使了裁量权,经法院审查后确认裁量权已经限缩为零,为免原告的权益实现徒增变数,法院就应当作出肯定的判断。本案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因为原告的申请一旦符合法律要求,被告只能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无其他理由也无其他路径可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综上,本案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判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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