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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满街贴告示称闺蜜是骗子是否构成侮辱罪
作者:胡文涛 发布时间:2013-04-27 09:03:15
2013年4月19日,光明网发表了龚羽同志的《满街贴告示称闺蜜是骗子构成侮辱罪吗?》一文,笔者有不同的观点,特一抒己见,以供商榷。
【案情】 朱芳与王琳是多年的同学,也是无事不谈的闺蜜。2008年,王琳向朱芳借了5万元用于做化妆品生意,但一直没有归还。开始,朱芳碍于朋友面子,没有当面催要,只是偶尔打过两个电话。2012年,王琳与朱芳的男友何龙悄悄谈起了恋爱,关系发展很快。期间,何龙向朱芳提出了分手,并与王琳一起外出,音讯全无。得知真相后,朱芳十分气愤,到处在街头巷尾贴告示,“通缉”王琳。告示如下:我有闺蜜王琳,女,25岁,借我5万块钱不还,还抢走了我男友,是个超级大骗子,有知其下落者请联系”。 【分歧】 本案中,朱芳满街贴告示督促闺蜜还债,称其为大骗子是否构成诽谤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芳行为不合法,但不构成犯罪。一方借款没有归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催收,也可以按照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张贴告示实为不理性。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告示内容也基本是事实,没有对王琳的人格构成严重侮辱,更不是诽谤。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芳行为构成侮辱罪。原因是选择与谁恋爱属于王琳个人私人空间,也属于男女方自愿,同时,朱芳无证据说明王琳是拒不还债,更称不上是大骗子。朱芳到处贴告示,公然辱骂其为超级大骗子,已经严重侮辱了王琳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后果。 【评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朱芳的行为构成了侮辱罪。 笔者有不同的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朱芳的行为虽不合法,但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的客体是特定的人,主观态度是故意。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侮辱罪的特点:一、侮辱罪是指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二、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人;三、行为人实施侮辱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四、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结合本案,认定朱芳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侮辱罪,应当从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朱芳张贴告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贬低王琳的人格;二是朱芳张贴告示表示王琳是个“超级大骗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一、对朱芳张贴告示的主观态度与目的的理解 朱芳在街头巷尾贴告示,宣扬王琳欠钱不还,是个“超级大骗子”,在事实上确实对于王琳的名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朱芳张贴告示的主观目的是利用街头告示的影响来找到王琳,其目的并不是以告示的形式来贬低王琳人格,破坏其名誉。故,朱芳的手段实际上是民事侵权行为,并没有侮辱罪的主观故意的态度。 二、朱芳的行为是否达到构成侮辱罪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构成侮辱罪必须是侮辱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是指侮辱行为的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实质是侮辱行为严重有损人格。本案当中,虽然朱芳的行为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王琳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是实际上朱芳的行为手段并不恶劣,对王琳的生活也没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朱芳的行为却远远没有达到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程度。 据此,笔者认为朱芳的行为并不构成侮辱罪。对于朱芳的行为,王琳可以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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