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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街贴告示称闺蜜是骗子构成侮辱罪吗?
作者:龚羽 发布时间:2013-04-19 11:15:49
【案情】
朱芳与王琳是多年的同学,也是无事不谈的闺蜜。2008年,王琳向朱芳借了5万元用于做化妆品生意,但一直没有归还。开始,朱芳碍于朋友面子,没有当面催要,只是偶尔打过两个电话。2012年,王琳与朱芳的男友何龙悄悄谈起了恋爱,关系发展很快。期间,何龙向朱芳提出了分手,并与王琳一起外出,音讯全无。得知真相后,朱芳十分气愤,到处在街头巷尾贴告示,“通缉”王琳。告示如下:我有闺蜜王琳,女,25岁,借我5万块钱不还,还抢走了我男友,是个超级大骗子,有知其下落者请联系”。 【分歧】 本案中,朱芳满街贴告示督促闺蜜还债,称其为大骗子是否构成诽谤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芳行为不合法,但不构成犯罪。一方借款没有归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催收,也可以按照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张贴告示实为不理性。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告示内容也基本是事实,没有对王琳的人格构成严重侮辱,更不是诽谤。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芳行为构成侮辱罪。原因是选择与谁恋爱属于王琳个人私人空间,也属于男女方自愿,同时,朱芳无证据说明王琳是拒不还债,更称不上是大骗子。朱芳到处贴告示,公然辱骂其为超级大骗子,已经严重侮辱了王琳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后果。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我国刑法中,侮辱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等构成要件如下:第一、侮辱的方法可以用暴力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方法;第二、侮辱表现为公然对被害人进行嘲弄、辱骂等令人难堪、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地进行即当着公众的面进行。本案中,朱芳自行宣布王琳为“超级大骗子”,毕竟认定某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诈骗罪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认定的,在尚未确定为有罪之前任何人在原则上都是无罪的,认定为罪犯与否只能在法院宣判之后。朱芳通过启示的方式称被害人为骗子,是一种公然的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朱芳所述情况基本属实而非捏造了案件事实,况且朱芳通过启示的方式“公然”的进行,因此构成侮辱罪。 其次,本案为何定性为侮辱罪,而非诽谤罪。关于界定侮辱的标准:构成侮辱必须存在主观恶意。事实是客观的,意见是主观的。事实的真假较为容易确定,而意见的对错有时需要较长时间的检验。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平衡上,如果言论的性质只是表达个人主观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就应当有更大的自由空间。这是法律区分诽谤与侮辱的目的。这样侮辱与诽谤的区别也可以转化成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别:比方说你无端指责一个医生杀人,就应当属于没有事实根据的诽谤;但如果一个医生对病人实施了安乐死,那么无论你是指责他杀人,还是赞扬他发扬人道主义,就都属于表达某种主观意见。事实问题是可以查证的。事实问题不对即错,只有一个标准。一旦虚假陈诉,就构成诽谤。意见则不然。每个人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每个人对同一问题或事件的看法可能不尽相同。因此,意见的好坏、优劣没有唯一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进行评论。评论必须遵循一个“合理尺度”,那就是不能构成对评论对象的侮辱。只要评论没有超出“侮辱”这个尺度,就不能认定为侮辱。结合本案,朱芳显然属于对于被害人王琳向行为人朱芳借钱5万与朱芳男友相恋后,突然“人间蒸发”行为的一种评论,是一种意见表达而不是所谓的事实陈述。因此属于侮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朱芳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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