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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中的法治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4-25 15:19:40


    影视中的法治,这是一个有趣的话题,亦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蕴涵重大寓意的命题。之所以说影视中的法治是一个话题,是因为我们影视业的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的传播对传统影视版权造成极大冲击和严峻挑战的大背景下,司法对影视业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之所以说影视中的法治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命题,是因为影视亦关系到法治文明的传承及推进,因为影视的每一个脚步都影响着法治文明传播和建设的速度。司法的节奏决定着影视发展的方向与前景,因此影视与法治相生共荣,相辅相成。

  闲来无事,笔者在家看了一部名为《真假千金》的电视剧,里面其中有一集是关乎对真假千金进行辨识的审判,即涉及到司法的内容或说涵括了法治的元素,但仔细观察和推敲却发现其中存在不少法律的常识性错误。因而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对影视与司法、法治进行梳理和归纳,以期获得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因为即便编剧不甚懂法,亦无所谓,但使用其剧本制成的影视节目却不能犯法律的常识性错误,因为影视节目的受众广、传播快的特点,影视节目的错误意味着很多看了影视节目的普通观众也会对法律、法治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或误会。因而影视中的司法并非是一个小问题,笔者以为,值得耐心推敲。影视中的法治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影视节目应含有大量的法治元素与内容,必须极力避免一些法律常识性错误,以排除普通观众(排除受过专业知识的法律职业人士)对法律的误解和偏见。影视节目应当向观众输出正确的法律常识和法治元素,以推动法治文明的传承与进步。二是影视中的司法意味着影视节目是记录与再现司法历史、传播法治文化的重要载体,因而在录制影视节目时应当标明法治文明的导向、注重法治元素的融入,突出法律与法治的宣传,以影视助推法治。三是影视传媒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光芒的普照,需要司法的有力保护。

    首先,我们在影视节目选题和选材上要注重法治元素的揉入和法治文明的传播,以影视之手助推法治进步。翻检我们各大电视台的节目指南,大量的宫廷剧、战争片充斥于其中,而法治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却寥寥无几。笔者以为宫廷剧包括穿越版的宫廷剧和武侠剧等影视节目很多都是反法治的,应当尽可能减少这种节目的制作与播放。因为宫廷剧里面的三跪五拜、武侠剧中的暴力色彩、个人英雄主义均与法治注重制度建设、平等契约精神背道而驰,因此应当大力提倡法治题材影视节目的制作与传播。相望大洋彼岸的美国,其不仅法治文明高度发达,法治题材的影视亦是异常繁荣,因为法治的方式已经成为一个普通美国公民的价值追求和坚实信仰。因为影视节目具有的通俗易懂、传播速度快、普及范围广等特点,使其与其他法制宣传渠道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据此,笔者建议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注意选录法治题材的影视节目进行制作和播放或在影视节目中有意识传输法律知识、传播民众守法的观念。我们要注重发挥这种比较优势,注重在影视节目揉入法治理念和法治元素,加快法治社会的建设步伐。

    其次,在影视节目制作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尤其是以法治为题材的影视节目应当普及准确无误的法律常识与相关知识。虽然文学来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但整体而言影视是虚构的。但笔者相信任何的文学也罢、电影也罢均应讲究逻辑,符合大众一般的认知和理解逻辑。因此虽然影视节目可能存在虚构、虚幻的情形,存在出于故事发展或剧情安排的需要做一些有悖常理的跳跃或夸张的情形,但是笔者以为,众多的观众还是会通过影视节目获取知识、吸取营养,并潜移默化地在内心接受,从而影响其外在行为。因此,在录制法制节目时应当注重普及和传播准确无误的法律常识或法律知识,以避免误导普通观众。在《真假千金》里面出现的两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情形显然是与法律常识相悖,只要少许知晓诉讼法的人都知道,合议庭组成人数均是单数,以方便投票表决,因为双数很可能出现合议意见无法统一的尴尬。对于在影视节目中插入错误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理念的情形,之于法治建设而言,无异于抱薪救火,这种情形不仅会降低影视节目自身的质量与品味,也不利于正确的法律理念与法律常识在社会中的普及和传输。笔者建议在影视节目的录制过程中可以通过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聘请律师指导,参阅相关法律书籍等多种形式以避免影视节目制作中出现的法律常识错误乃至法律笑话。

  再次,影视节目的制作、播放等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司法规范,以期得到司法的有力保护,实现双方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这是影视与法治的一个题外话了。影视传媒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如果没有基本的行业规范和产业标准,必然容易陷入水平参差不齐、发展无序混乱的局面。在目前的影视产业中,一方面部分制作方为了追求收视率和巨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越过法律栅栏播放色情等画面以博取观众眼球,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影视版权的保护问题受到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很多不法商人和网站在没有正规版权的支持下就开始肆意传播、放映他人的影视节目以获取利润。笔者以为这些都是极为不正常的现象,是法律失语、制度失范的不健康现象。

  因此,影视传媒等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仍然离不开法治之手的有力保护,离不开法治阳光的普照。影视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法治的传播需要影视,两者共存同荣,共同推动社会的文明车轮向前行进。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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