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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巡回审判工作的调研和思考
作者:苗其宝 发布时间:2013-04-23 14:53:23
巡回审判是适应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建立起来的审判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益进步和完善,以及乡村交通条件大为改善,“走村入户”式的炕头法庭、田间法庭等巡回审判在便民利民的同时也受到了一些法官、律师、当事人的质疑,巡回审判是否与法治进步不相适应?
一、巡回审判价值定位
首先,从巡回审判产生、发展来说,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根据地的人民法院、法庭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需要,按照群众路线的要求,通过深入群众、依靠群众,解决了大量纠纷。建国后,司法工作中仍然强调坚持群众路线,并把巡回审判作为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
其次,从巡回审判的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何种“巡回审判”形式,基本出发点都是便利群众、面向群众,都是为了更好深入群众、方便群众,把便民利民放在第一位。
第三,从巡回审判现实意义来看,司法便民、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定纷止争、法制宣传、指导调解、参与综治等也都体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归根结底也都是群众路线的具体要求。
当然也有人认为,巡回审判产生于法制不发达、不完善的特定时期,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社会整体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新时期,司法工作不应当继续坚持群众路线,巡回审判的负面作用也比较明显,不应当过多的强调巡回审判这种审判方式。
二、巡回审判内涵界定
对巡回审判的内涵,狭义的理解是指人民法院到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开庭审判案件。从广义上来说,除到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开庭审判案件外,人民法院到乡镇、基层社区、农村就地立案、调查、调解、开庭、宣判等都属于巡回审判。
如何理解巡回审判的内涵,通过问卷调查发现:168名法官有126名法官认为人民法院到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开庭审判案件属巡回审判,占75%;88名法官认为到案件发生地调查有关事实、收集证据也是巡回审判,占52%。118名法官认为到案件发生地调解案件也属巡回审判,占70%。112名法官认为到巡回审判点审理案件为巡回审判,占67%,还有47名法官认为直接向当事人送达、并向当事人作法律解释也属于巡回审判,占28%。上述调查显示,有的法官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巡回审判的内涵的,有的则是狭义地理解巡回审判的内涵。不同主体对巡回审判内涵存在不同理解,这也是实践中对巡回审判认识存在差异的原因之一。
从对巡回审判的意义上来看,80%左右的法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认为巡回审判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即大多数法官与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对此认识基本一致;约40%法官和当事人认为巡回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40%法官和当事人认为巡回审判对司法公正没有影响,20%法官和当事人认为巡回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而60%法律服务工作者认为巡回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说明法官、当事人中对巡回审判与司法公正关系认识存在较大差异,法官与法律服务工作者看法也不同;认为巡回审判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法官人数要多于认为巡回审判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的法官人数,而近60%的当事人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则认为巡回审判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说明在法官、当事人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巡回审判与司法效率之间关系也有不同认识;只有21%法官认为有必要大力推行巡回审判,超过60%的法官认为应当依具体案件而定而不宜作硬性要求,而大多数当事人则希望法官在法院或法庭审理其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只有少数当事人希望法院进行巡回审判,超过50%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也认为是否巡回审判应当依据具体案件而定,即在是否有必要推行巡回审判上,法官、当事人、法律服务工作者认识也不致。
三、当前巡回审判的现实意义
中国依然是一个发展严重不平衡的社会,不同区域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差异极大。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对巡回审判存在不同认识,但无论是对经济文化落后地区,还是对经济文化发达地区,推行巡回审判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方便群众诉讼,体现司法为民。虽然巡回审判会增加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但基于人民司法的本质要求,在司法理念的考虑上,司法为民仍然要优先于司法成本。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交通状况较差,农村居民文化程度不高的地方,方便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仍然是人民群众的面临的现实司法需求。
2、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司法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扩大司法公开,是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座堂问案”式的公开审判,虽然也是司法公开的一种形式,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往往很少有群众到法庭旁听庭审,很多案件审判的过程以及裁判的结果其实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般公众对司法工作仍然处于不熟悉、不理解的状况。而通过巡回审判,司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之中,能够使司法公开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既能够使群众更有效、更便捷地监督司法工作,又有利于公众通过亲身的感受了解、理解司法工作,进而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公信力。
3、加强民意沟通,推进司法民主。司法是连接静态的法律和动态的生活实践的纽带,法律只有被群众理解和接受才更具有生命力。民意虽然不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但民意往往体现了法律最本质的要求。巡回审判一方面使法官由“座堂问案”转变为走出法院、法庭,走进民众中间,直接调查有关案件事实,并了解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吸收群众参与调处纠纷,从而能够更好地与民众沟通,掌握民意,从而使裁判结果符合民意。另一方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通过吸收群众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从而在判决中充分考虑民意。
4、促进定纷止争,提升司法效果。虽然中国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使基层自我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被削弱,依靠基层组织协助司法化解纠纷的成效也受到一定影响,但总的说来,巡回审判在促进定纷止争、提升司法效果上还是有重要意义的。在中国乡村社会中,民俗习惯对人们行为仍然有较大的影响,司法裁判是否符合民俗习惯,往往影响民众对司法裁判的评价与认同。
5、扩大法制宣传,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持续、有效的法制宣传。与其他法律宣传途径相比,巡回审判审理的案件涉及群众身边的人和事,群众往往更为关注、更感兴趣,并且群众直接旁听、亲身感受司法审判,这种宣传效果更好。特别是针对一些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基层乡村和社区常发生的纠纷,法官通过巡回审理,能够更有效地对群众进行深入的法律教育,有利于促进基层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有利于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6、指导人民调解,促进诉调对接。司法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巡回审判更有利于发挥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同时在巡回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可能通过委托、邀请相关调解组织参与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从而更好地实现诉调对接。
因此,巡回审判作为一种有着很好传统和现实意义的审判形式,需要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司法观点,在巡回审判形式、案件选择等方面进行有益的创新和尝试,切实赋予新时期巡回审判新的生命和形式。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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