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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的二分法
作者:赵淑媛 李敏 发布时间:2013-04-22 13:52:57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一个侵权行为只适用一种归责原则。很多人认为,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实,细究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销售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责任承担上适用的是二分法的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关于商标侵权,现行法律并没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明确规定,这是造成很多人认为商标侵权纠纷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原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停止侵权,二是赔偿损失。权利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是一项自然权利,并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尽管被诉侵权人可以以合理使用、在先权利、商标用尽、非商业性使用等事由进行抗辩,但只要认定其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行为是不需要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的。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引起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见,行政机关处理此类商标侵权纠纷时,并不考虑销售者有无主观过错。这种处理原则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到民事诉讼中,即在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可能承担的第二种民事责任是赔偿损失。我国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2)项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才能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按照这种归责原则,商标权人必须举证证明销售者有主观过错,即“知假售假”,否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删去了“明知”二字,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与销售者的过错无涉。这种新的表述方式似乎直接把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转变成了无过错责任。其实不然。在民事侵权法领域,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以己发生的损害后果,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规则,是确定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是否侵权与侵权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一个人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却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如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情形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因该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只是认定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是否对权利人构成侵权的标准,并不是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判定销售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条文综合理解。如前文所述,销售者侵犯他人商标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个方面。《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停止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出现在第五十六条。该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则上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之责,但是,如果销售者能够说出该商品的合法来源,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即法律为销售者提供了自证“清白”的机会,当销售者不能或达不到自证“清白”的程度时,法律便推定销售者是“知假售假”,其责难逃。因此,就赔偿损失这项侵权责任而言,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三、销售者商标侵权责任纠纷适用归责原则二分法的优越性 在销售者商标侵权责任纠纷中,适用二分法的归责原则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一方面,在停止侵权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及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从而有效提高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在损害赔偿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可以更好地平衡商标权人与销售者的利益。过去,商标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商标权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就必须证明销售者是“知假售假”。在现代商业社会,市场交易行为纷繁复杂,让商标权人举出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知假售假”是非常困难的,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提高了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降低了侵权者的违法风险,不利于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体系建设,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新修订的《商标法》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商标权人与销售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商标权人只要证明销售者销售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完成了应负的举证义务;销售者如想免责,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大大提高了销售者进货时的注意义务,从而能够更好地把住假货流入市场的关口,既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择优罚劣,又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也非常有益。 综上,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虽然销售者只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但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适用二分法的归责原则:停止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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