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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
作者:周磊   发布时间:2013-04-18 13:20:08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关系逐步市场化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随之而来的有关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的纠纷越来越多。虽然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但是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双方不能正确理解"三金",也不能正确适用"三金"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更是得不到维护,从而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本文从立法本意出发,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加以浅析。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   适用  劳动合同法

    (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和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或非过错性辞退、经济裁员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从概念可以看出:首先,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其次,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设立经济补偿金制度是劳动公平原则的体现。如果劳动者无过错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会使劳动者失去生活来源,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帮助。经济补偿金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适用劳动者,谨慎行使其解除权。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学界有多种说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贡献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积累的补偿。

    2、法定违约金说。该学说以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该学说主张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由于自己违约行使单方解除权而支付给劳动者的违约金,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形式。

    3、社会保障说,也称社会保障学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来帮助劳动者渡过生活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经济补偿金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

    4、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该学说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仍需给予劳动者一定帮助。帮助其渡过失业时无经济来源阶段。

    综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问题,很难用一个性质加以概括。经济补偿金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其功能主要是实现对劳动者的利益补偿,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同时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用人单位也是一种警示,具有一定惩罚性质。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功能是主要的,惩罚功能是次要的。 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有多种性质,可分情况讨论。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有双重性质,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之效力所衍生的一种义务。法律性质是劳动者的"离职补贴";当可归责于用人单位而劳动者被迫辞职时,其性质有民事违约的制裁意义;当可归责于劳动者时,就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6)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1)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用人单位无过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医疗期满后,就有义务劳动。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劳动者仍不能完成,则说明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当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6)劳动者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但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的除外。

    4、用人单位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护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应按约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7、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8、《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本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此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规定了在各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综上所述,对经济补偿金的探讨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不仅可以对广大劳动者起到指引释明的作用,也有对用工单位起到警示监督的功效,从而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及整个经济的稳定运行建立良好的法律氛围。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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