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故意伤害中的同时伤害问题探究
作者:蒋冠宇   发布时间:2013-04-17 10:12:09


    内容摘要: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其本质上是多数人各自在同一场所同时实行的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中的同时伤害可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和行为结果分为同时伤害行为、过失型的同时伤害行为、混合型的同时伤害行为及一人致害型与多人致害型。在此类犯罪的责任承担上既不能要求部分行为人在证据不明的情形下对伤害结果负责,也不能产生行为人对结果都不负责的情形。因此,在故意伤害中的同时伤害行为的处理时,我们应坚持遵循疑罪从无、疑罪从宽的原则,准确区分一人致害型的同时伤害与多人致害型的同时伤害的责任划分。

    关键词:同时伤害   疑罪从无  疑罪从宽

    一、故意伤害中的同时伤害问题的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故意伤害作为一种传统的多发性犯罪,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并未因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司法经验的积累而得到有效处理,特别是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犯罪情形纷繁复杂,在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件中,除了存在共同的故意犯罪,也会存在多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实践中可能会发生与下述案件相类似的情形:甲、乙二人并不相识,但分别与被害人张某存有矛盾。某日甲、乙二人在同一时间遇见张某后,分别持砖头向张某抛去,欲对张某实施伤害,而甲、乙二人互相对对方的行为没有意识。此时便产生了同时伤害的问题。在本案中,甲、乙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故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无法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同时伤害行为该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同时伤害行为本质上是故意伤害行为的竞合,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无疑义,但因不能查明各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伤害行为与伤亡结果的具体因果关系,导致伤亡结果客观存在却无人对此负责的尴尬处境。因此对于此类特殊案件,如何追究甲、乙的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难题。

    (二)故意伤害中的同时伤害的概念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①]同时伤害行为本质上是多数人各自在同一场所同时实行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此行为本质上即为故意伤害行为,且行为人必须是多数。而且,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同时伤害行为应为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不能构成。因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准备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伤亡结果的发生,故不会存在原因行为不明的情形,也无法从伤害的结果来确定同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同时伤害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其各个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独立性,这是区分同时伤害行为与共同犯罪的重要因素,同时伤害行为应当是多数人之间各有故意,各行为是偶然的组合在一起对同一行为对象造成了伤害结果,且此伤害结果应当为所有同时伤害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如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的伤害结果须是甲、乙的行为造成的,甲、乙两人的整体行为与张某的伤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在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根据伤害结果能否查明是谁造成的,可以将其分为可以查明伤害结果是由谁造成的伤害,以及无法查明伤害结果是由谁造成的伤害问题。然而,在同时伤害中,应为伤害结果无法查明是由谁造成的,即伤亡结果的原因行为不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具体的因果关系。如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的伤害结果具体是由甲、乙之间的哪个人造成的,我们无法查明,伤亡结果与具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三)故意伤害中的同时伤害问题的类型

    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分类,一般意义上的同时伤害行为包括故意型的同时伤害行为、过失型的同时伤害行为及混合型的同时伤害行为三类。[②]而从本文的立足点来看,本文是从故意伤害的角度分析同时伤害问题,故本文主要讨论故意伤害型的同时伤害行为。故意型的同时伤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均基于伤害的故意而偶然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对同一对象实施伤害的行为,行为人持有的是伤害的主观故意。同时,在故意型的同时伤害中,存在原因明确的同时伤害以及原因不明的同时伤害,原因明确是指能够查明导致伤害结果的具体原因,如上述案例中,假定甲为仍砖块,而乙为用枪支射击,此处的伤害结果则具有明显性,导致伤害的原因明确;原因不明的同时伤害是指具体的原因无法查明,如上述案例中,甲、乙都是投掷砖块,无法证明是何人的砖块将张某打伤,则为原因不明。在原因明确的同时伤害案件中,行为的责任承担也具有明确性,故在本文中,仅限于讨论原因不明的同时伤害。

    从伤害结果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一人致害型与多人致害型[③]。一人致害型是指同时行为人之间仅有一人实施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但无证据证明此伤害是由何人造成的。如在上述案例中,导致张某受伤的行为只有一个,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此行为是由何人造成的,即导致张某受伤的砖头是由谁抛出的无法查明的情形。多人致害型是指同时行为之间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但无证据证明具体何处伤害是由何人造成的。如在上述案例中,导致张某受伤的行为有两个,其中一个为轻伤,一个为重伤,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导致重伤的行为是由甲、乙中的何人造成的情形。在此种分类方式之中,一人致害型的同时伤害中会存在有同时伤害人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形,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何人的行为造成了伤害,何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因而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比照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形对所有同时伤害人追究刑事责任;在多人致害型的同时伤害中,受害人的伤害是由同时伤害人中的多人造成的,只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由何人造成了何处伤害,伤害中的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具体是由何人造成的由于证据不足而难以确定,因而只能根据疑罪从宽的原则,比照对受害人造成较轻的伤害的情形对所有同时伤害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中的同时伤害行为的法律规制在我国法制环境下的现实困境

    (一)不得按照共同犯罪的进行处理

    在同时伤害中,我们首先得明确,同时伤害不等于共同伤害,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伤害故意的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④]倘若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则不论谁为直接致害人,其他参与者都要承担全部责任,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虽然在国外有些刑法中规定同时犯罪可以比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如日本刑法第207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暴行伤害他人的,在不能辨别各人暴行所造成的伤害的轻重或者不能辨认何人造成了伤害时,即使不是共同实行的,也依照共犯的规定处断。”但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通过相互的意思联络,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共同促成犯罪的形成,行为之间不仅从行为上相互推进犯罪,更是从心理上通过意思联络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促成犯罪,故行为人之间因为这种意思联络而形成了不可分割的共同责任。然而,在同时犯罪之中,同时伤害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互相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且对方的存在不会对同时伤害行为人造成行为上或者心理上的帮助,各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其犯罪性质和犯罪危害与共同犯罪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若要求行为人都对伤亡结果负责,将不当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不能比照共同犯罪对同时犯罪进行处罚。

    (二)没有证据证明谁应当承担责任

    在故意伤害中的同时伤害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伤害结果是由何人造成的,即无法查明何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或者无法查明各人行为所导致的具体结果。在证据不明的情形之下,对同时伤害的定罪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为定罪的前提在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既然没有证据证明是何人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就不能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同时伤害中,伤害结果与同时伤害人整体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伤害结果肯定是由同时伤害人之间的一人或者多人造成,只是无法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得仅追究其中的一人或几人。如在本文的案例中,张某的伤害不能确定是具体是由甲、乙之间的何人造成,则不能仅追究甲的责任或者仅追究乙的责任,在缺乏确切的证据的情况下,仅追究同时伤害人的任一方的责任,都将导致诉讼上的不公正。

    同时,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严格的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照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在无法查明各行为与危害结果具体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放弃对同时伤害行为人追究责任,虽实现了刑法人权保障的功能,但却明显轻纵了犯罪,不当减轻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会导致对受害人的不公平。因而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在现有证据之下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应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受害人得到应有的权利救济。我们在同时伤害中,虽然不能确定具体致害人是谁,但是我们能确定致害人做出过致害行为,其致害行为虽然无法确定是否就是伤害受害人的行为,但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危害性,在客观上,相比于单独伤害,同时伤害的危害性通常也大于单独伤害,因而对同时伤害不能不加以处罚。所以对于同时伤害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证据不明,在故意伤害的同时伤害中,使得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面临着这样的两难境界:既不能要求部分行为人在证据不明的情形下对伤害结果负责,也不能产生行为人对结果都不负责的情形。

    三、故意伤害中的同时伤害行为的处理

    (一)遵循疑罪从无、疑罪从宽的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其具体是指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证据不足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方面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⑤]在同时伤害中,我们能证明的仅限于伤害结果是由同时伤害人中的一人或多人造成, 同时伤害人的整体行为与受害人的伤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具体为哪个同时伤害人造成了伤害或者是造成了哪处伤害,具体伤害与具体行为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对于同时伤害中的任何一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因证据不足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故同时伤害的情形属于疑罪的范围。对于疑罪的处理原则应当是:疑罪情况下应当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罪与非罪之疑,适用疑罪从无;情节轻重、此罪彼罪、一罪数罪之疑,适用疑罪从宽。[⑥]在伤害者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我们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得使任一无辜者遭受非法的追究刑事责任。故在追究同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我们应当首先遵循疑罪从无以及疑罪从宽的重要的诉讼原则,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及保障无辜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二)故意伤害中的同时伤害行为的具体处理方式

    1、在一人致害型的同时伤害中

    一人致害型的同时伤害中,伤害结果仅为行为人中的一人造成,故在行为之间会存在有一人没有造成伤害的情形,但是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谁造成了伤害,而又是谁没有造成伤害,故我们只能按照疑罪从无与疑罪从宽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具体可以根据结果的不同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一人致害的同时伤害没有造成伤害的情况下,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一人致害的同时伤害造成轻伤,没有证据证明或者不可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 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

    (3)一人致害的同时伤害造成重伤,没有证据证明或者不可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 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

    (4)一人致害的同时伤害造成死亡时,由于同时伤害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伤害的故意,对于死亡的结果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何人造成的,只能证明同时伤害人中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而另一人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伤害,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可以对各行为人仍以故意伤害未遂来追究刑事责任。

    2、在多人致害型的同时伤害中

    在多人致害型的同时伤害中,伤害结果为同时伤害人中的两人或两人以上造成的,其中会存在所有同时伤害人对于伤害结果都有影响的情形,只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具体为何人对具体的伤害的结果产生了何种影响,为了方便论述,在多人致害型的同时伤害中,笔者选择两人致害进行论述,其根据具体的情形以及具体的结果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两人致害的同时伤害没有造成伤害的情况下,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两人致害的同时伤害结果为轻伤,且受害人的两处伤害都为轻伤,则应该两人为故意伤害(轻伤)的既遂。

    (3)两人致害的同时伤害的结果为重伤,根据受害人的具体受伤情况来看,若受害人身上既有轻伤又有重伤,但无证据证明具体伤害是由何人造成的,则两人应当根据疑罪从宽的原则,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轻伤)的刑事责任;若受害人身上的伤害都为重伤,只是何处重伤是由何人造成的无法查明,但仍可确定行为人的伤害造成了受害人某一处重伤,受害人的某一处重伤与同时行为人之间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同时行为人都应当对受害人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故此时应对各行为人应当追究故意伤害(重伤)的刑事责任。

    (4)两人致害的同时伤害的结果为死亡,根据受害人的具体受伤情况来看,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伤害只有一处,另一处为轻伤,且同时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仅为伤害的故意,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伤害是由谁造成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疑罪从宽的原则,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轻伤)的刑事责任;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伤害只有一处,另一处为重伤,且同时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仅为伤害的故意,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伤害是由谁造成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疑罪从宽的原则,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重伤)的刑事责任;若两人致害中的两处伤害都足以导致受害人死亡,只是无法确定是何人导致了何处伤害,但仍可确定任一行为人的伤害都足以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受害人的死亡与同时行为人任一行为之间的都存在因果关系,故同时行为人都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但同时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仅为伤害的故意,故此时应对各行为人应当追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注释:

    [①]张明楷.《故意伤害罪探疑》[J].《中国法学》,2001(3)

    [②] 许伟 《论同时伤害行为的法律规制》2011年5月

    [③] 许伟 《论同时伤害行为的法律规制》2011年5月

    [④] 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92页。

    [⑤] 段启俊. 《疑罪的认定与处理》载《人民检察》2006.7

    [⑥] 段启俊. 《疑罪的认定与处理》载《人民检察》2006.7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