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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猎误杀小孩因无法确定谁开枪能否疑罪从无
作者:赖洋 发布时间:2012-08-27 09:46:55
案情:
肖某、王某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野猪,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茅屋旁边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肖某、王某所使用的枪支弹药的型号完全一样,根据现有侦查水平,完全不能区分到死是谁将小孩打死。对于肖某、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分歧意见: 对于肖某、王某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肖某、王某得行为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肖某、王某二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对于小孩的死都存在过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肖某、王某得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虽然肖某、王某都有过失,但由于不能查明是谁打死小孩,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肖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肖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行为。本案中,肖某、王某知道那里有个茅草屋,如果随便开枪有可能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肖某、王某应该预料到危害结果而没有预料到,或者是肖某、王某已经预料到但轻信自己的枪法好不会伤到人,但事实上却导致了小孩的死亡。肖某、王某对于小孩的死亡是有过失的,本案中若能查明小孩到底是被谁射杀死的,则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毫无疑问。但是过失犯罪,过失罪人死亡罪只有有了死亡结果才能叫过失致人死亡罪。现在虽然小孩死亡的这个结果发生了,但是不能查明,不能查明到底是肖某所为还是王某所为,则视同该死亡结果没有发生。尽管肖某、王某两个人都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两人虽都有过失,但并不构成犯罪。 第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肖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本案中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是谁打死小孩,在既不能证明肖某、王某有罪又不能证明肖某、王某无罪的情况下,应推定肖某、王某无罪。所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肖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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