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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理念的“破”与“立”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3-04-09 11:16:57
2007年5月,常林锋在北京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家起火,其妻马晴燕葬身火海,常林锋本人也被烧伤。随后,常林锋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2010年5月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4月,北京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今年3月20日,北京一中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成立。
因为证据不足,常林锋被宣判无罪,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值得称道。然而,并非所有的类似案件都能得到“疑罪从无”的惠顾。前几年轰动一时的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诸多案件,因为“有罪推定”而导致错判,既让人震惊,更让人警醒:“疑罪从无”理念必须坚守,必须做到“破”与“立”的辩证统一! “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公平正义是法律生命的真谛,更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在实施事关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刑罚时,容不得半点主观猜测式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于是便成为现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精神。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尽管刑法典对因证据不足而不能定罪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还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其有罪后会重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兜底保障,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依然步履维艰。究其原因,除了办案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非法证据导致法院误判外,更重要的恐怕还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有罪推定”理念作祟所致。 古语云: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有鉴于此,全面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杜绝百害无一的“有罪推定”,从而切实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更需要把“破”与“立”有机结合起来。 破者,除也。概言之就是在贯彻“疑罪从无”刑罚原则中,要敢于以怀疑的态度纠正老路子好走、老框框好用、老办法好使,不思进取、固步自封的错误观念。众所周知,怀疑出真理。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固然离不开对已有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借鉴,但更离不开对传统做法的大胆质疑。否则,点滴错误的认识会在日久天长的积累中,蜕变成“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恶性循环。“疑罪从无”之所以成为现代法治精神的首选原则,正是无数次对“有罪推定”理念质疑的结果。纵观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诸多刑事案例,尽管其证据疑点重重,但最终还是被作出有罪判决,其根源无不与“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根深蒂固传统观念息息相关。因此,坚持“疑罪从无”刑罚原则,必须破除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陈腐理念。实践证明,只有破除“有罪推定”的理念,才敢于以质疑的态度正确赠别纷繁复杂的证据,从而弄清事实真相,真正做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立者,树也。概言之就是在贯彻“疑罪从无”刑罚原则中,要强化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观念和精神。惩治犯罪,最为关键的是要使证据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适应,才能确保刑罚的处罚不出现偏差。因此,树立“疑罪从无”至上理念,必须立足于实事求是,以“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科学态度,对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实践在不断发展,犯罪形式不可能一成不变,要正确判定罪与非罪,还必须与时俱进,准确把握犯罪的发展趋势,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杜绝主观主义,走出形而上学的樊篱,使自己的认识合乎实际、合乎司法发展规律,从而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毫无疑问,包括“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律精神同样必须首先被信仰,才有真正实践的可能。在当前“有罪推定”理念依然根深蒂固、“疑罪从无”理念尚未全面得到贯彻执行的现实情境下,惟有破除不符合时宜的陈腐司法观念,方能树立起与时俱进的法治理念,从根本上杜绝先入为主有罪认定的反常现象。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重复上演,充分发挥出司法公正的正能量。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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