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单一证据形式瑕疵时的证明力判断及补强
作者:蔡梅风   发布时间:2013-04-02 11:04:03


    所谓单一证据形式瑕疵,是在当事人主张某一诉讼请求时只有一种证据形式证明其主张,因当事人收集的该证据的手段或该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该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使所提交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如常见的借条或欠条,一方当事人主张债权,另一方当事人反驳,提出其真实性怀疑,认为不存在欠款或不是真实笔迹等。

    瑕疵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问题,与证据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密切相关,同时,也与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密切相关。它不同于伪造的虚假证据,属于证据能力有缺陷或证明力有待论证的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只有在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或者补强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单一证据形式,出现瑕疵时,是否具有证明力,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看该单一瑕疵能否得到事后补正;二是看法官依据该单一证据能否作出符合正常逻辑推理及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解释。若能得到事后补正或正常逻辑推理和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使用;若无法予以补正或正常合理解释,则该单一证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

    单一证据形式瑕疵适用补强证据规则,是对瑕疵证据的“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补充,以挽救该证据或进一步确认该证据的证明能力,使该证据发挥合法证据应有的证明力。

    单一证据形式瑕疵补强规则应当由提供该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举证证明要符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举证责任的完成,必须以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要件,缺一不可。因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是简单地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形式上的证据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是有责任提供能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自己主张的证据。否则,均应视为未完成举证。

    其一,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上看,对瑕疵证据应当由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补强举证,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视为举证不能;如能借助科学手段补强的,可以进行申请鉴定,以证明提供证据具有证明力,从而进一步证明其主张。

    其二,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官在对单一证据进行实质与形式审查时,必须从证据的来源、证明目的、证据的存在形式等方面,结合法律逻辑与正常推理,全面客观的进行分析论证。符合正常逻辑推理和解释的,应当予以确认。

    实践中,如果不是单一证据形式瑕疵,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定。倘若一方当事人坚持主张或反驳,则应由提出主张一方或反驳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或通过借助科学手段补强证明。

    (作者单位:江西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