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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撕毁的借条是否具有证明力
作者:盛奎伟   发布时间:2013-01-24 10:29:47


    【案情】

    2011年3月被告王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遂从原告孙毅处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2012年9月底前还清。期间,因孙毅与他人打架,不小心借条被他人撕成碎片,之后孙毅拼凑了一份不完成的借条原件,内容为:“今借到孙毅80000元,12年9月前还清。借款人王晴。”另存有1份完整的复印件“今借到孙毅人民币80000元,2012年9月底前还清。借款人王晴”。借款到期后,王晴未按时还款,孙毅遂诉诸法院。庭审中,王晴辩称,借条原件不完整,不能证明其向孙毅借款的情况,借条上名字虽是自己所签,但借条上面的其他内容是孙毅拼凑上去的。

    【分歧】

    孙毅凭借不完整的借条原件及完整的复印件能否证明王晴借款的事实?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毅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晴借款的事实,依法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毅所提供的借条原件不完整,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主张借款事实成立,并提交了借条,同时对借条被撕毁的具体原因也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若想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则必须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但本案中被告只是进行了口头答辩,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其抗辩理由不足以反驳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故被告应当承担因其举证不能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其次,从借条形式来看,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已拼凑好,结合其所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两者进行比对,加之被告对借条上面借款人签名的认可,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说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综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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