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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房屋拆迁问题的探讨
作者:张书宇 发布时间:2013-03-26 15:42:53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的申请,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活动。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较快,随着行政执法力度的增强和行政管理领域的扩大,大量行政拆迁案件也涌入法院执行领域,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已经成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棘手任务。我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着重来抓,均取得良好效果。现就本院2012年立案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拆迁案件情况分析如下。
一、2012年立案受理行政拆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本院立案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6件,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案件,旧存非诉执行案件2件,共计18件,已结案件6件,未结案件12件。未结案件中,涉及鑫鹏家园拆迁地段4件,鸿福小区拆迁地段2件,蒲裕新城拆迁地段5件,恒祥首府拆迁地段1件。 二、行政拆迁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目前,解决有关房屋拆迁的纠纷面临一系列非常复杂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乃至物权法均没有真正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条款。司法强制拆迁模式是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形成,相对比较仓促,立法者并没有对该制度的设计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司法强制拆迁实际运行时可能陷入窘境。而且由于拆迁问题本身复杂的利益对抗性,条例对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法律救济设置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制度上缺乏二次救济程序,使法院进行强制拆迁的压力相当大,被拆迁人房屋一旦被错误执行,现行法律很难通过正常程序对其进行救济,而被拆迁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很可能做出不理智行为,激化社会矛盾,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在发布封闭公告以后,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上门对征收补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上门调查登记,经常遇到房屋实际产权人并非房产登记权人,或者房屋产权人是经他人手中买到的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又或者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调查登记时出现漏项、缺项的情况,加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细,上述情况都增加了法院在审查案件裁定执行上的难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拆迁人因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的矛盾增多,其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是容易引发被拆迁单位与拆迁人、甚至与当地政府矛盾的最主要原因。例如,其一、评估不规范,估价过低,导致被拆迁人生活质量下降。其二、补偿方式不合理,只对调查登记表上所记录的予以补偿,其他附属物未予补偿。其三、产权调换安置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如老人、残疾人等,由于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原被拆迁房屋系平房或其他居住较为方便的房屋,但有时拆迁裁决却将其安置到较高的楼层,严重影响此类人群的生活,不能实现居住目的。 4、棚户区改造工程难度大。砖瓦结构的平房在过去经济价值并不高,特别是许多老房子陈旧不堪、很多家族成员以往对此不屑一顾、甚至几十年来从未问津。但随着旧城区改造工程的开展,现在一套老房经过安置补偿变成两到三套安居房,市场价值突增数十倍的情况,往往形成难以调和的家庭矛盾。 三、对拆迁执行工作的想法及建议。 拆迁与补偿问题是当前我国转型期社会的突出问题,房屋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场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我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出发。 1、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解释工作,使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避免制度间冲突和模糊,为解决司法强制拆迁问题提供法律支持。不仅要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补偿标准”等标准,而且要在具体落实这些标准时,有正当程序让公众参与和知情;不仅要让司法强制拆迁的裁决与实施,更应当让法院的裁决和实施更有公信力,比如裁决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作出,作出裁决时要进行听证,要允许被拆迁户进行上诉等。 2、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强制拆迁包括强拆裁决和实施强拆两个方面。作出强拆裁决是一个司法行为,实施强拆是一个行政行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局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予以监督;行政机关超越裁决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3、增强司法独立地位,减少政府权力干预。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是以假定司法相对超脱,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利益、地方当局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为前提的,拆迁案件中,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是拆迁安置补偿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未经被拆迁人签字确认,并且评估报告未送达给被拆迁人,拆迁行为缺乏合法性,法院应裁定不予强制执行该行政裁决。同时,争取行政机关的支持,促进依法行政。一方面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争取尽快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重大、敏感、群众关心的案件,应该及时汇报,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对行政案件的重视与支持,有力维护司法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4、审理中加大协调力度。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但是,房屋拆迁案件名为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争取的仍然是一种民事上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一定的可处分性,这也为此类案件的协调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强调协调的自愿性和自主性;同时也应强调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而应告知其合法性审查所带来的诉讼风险,从而进一步推动协调双方摆正心态积极协调,在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补偿安置上争议的基础上,确定协调的突破方向。因此协调和解是解决此案的最好途径。具体可以分三步进行协调工作:第一步是寻找协调和解难点。通过分析案情归纳出案件协调工作难点,一是行政诉讼中常见的原告对法院公正裁判的信任问题,二是对房屋补偿价格的协调问题;第二步是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逐个攻克难关。针对原告对法院的信任问题,法官应耐心听取原告陈述,了解他的背景并表达理解和同情,在调解工作时多给予其关心;同时在庭审时注重庭审效果,以树立和维护法律的公正的权威,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可以让原告从怀疑渐渐转变为信任。针对当事人间难以调和的矛盾,法院还应坚持不懈的找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明利害,争取当事人各方态度能有所转变;第三步是寻找各方平衡点促成和解。由于前期调解工作的铺垫,当事人各方的情绪一般会有所缓和,法官应分别从各方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关键时候可以上门做工作,在一起案件中法官经过多次调解,原告最终能以冷静理智的态度考虑调解方案,被告及第三人也表达出了积极配合的诚意。案件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我院所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都集中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因此,作为行政诉讼的审判人员更应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以后的工作中会根据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处理各种问题,既要做到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又要起到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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