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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换嫂“约定成婚 感情差劳燕分飞
发布时间:2013-03-26 10:21:46


     本网讯(陈志龙)   姑换嫂,他们奉命成婚。虽育二男,丈夫家庭暴力,妻子无法忍受更是几次离家出走,常年分居生活,二十几年来他们离婚复婚再离婚,到头来终究还是劳燕分飞……

    3月25日,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阿娣与被告阿洪离婚,原告阿娣支付被告阿洪因抚养二婚生子抚养费1.23万元。

    【案情】

    “姑换嫂“约定成婚

    25年前,原告阿娣的哥哥与被告阿洪(男)因为身偏僻山区,积极经济困难,因此,双方父母都担心难以娶上儿媳,为此,他们想出了“姑换嫂”的办法,将原告阿娣嫁给被告阿洪,将阿娣的妹妹嫁给被告阿洪的哥哥。1987年10月,阿娣与阿洪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三年内,阿娣生育了两子。

    丈夫常年暴力,夫妻关系不和

    虽然男女双方举行了婚姻,但两人事后并未补办结婚证。阿娣与阿洪一起生活后,发现阿洪脾气暴躁,经常对她破口大骂,稍有不顺心就逼阿娣去死,根本没把阿娣当妻子对待,因孩子小,阿娣便一忍再忍,希望阿洪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转变,然后阿红非但未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对待阿娣。2005年,阿娣不幸遭遇两次车祸,大病一场,丈夫阿洪对阿娣不闻不问,丝毫没有夫妻情分。阿娣失望之极便于2006年正月离家出走,至今达7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也没有与原告联系过。阿娣认为,与丈夫阿洪结合并非自愿,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阿洪的虐待行为致使两人无法再共同生活,感情已经破裂。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与丈夫阿洪离婚。但丈夫阿洪以原告阿娣自离家出走后,没有支付过二婚生子的抚养费,且孩子大了,孙子都有了,坚决不同意离婚。永定法院法官对双方做了多次调解工作,仍然无效。于是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根据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司法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在1987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是事实婚姻。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后语】

    “姑换嫂”俗称“换亲”,是一个古代风俗产物,是旧时穷人家无力婚娶,将自家女儿许别人为妻,换回那家女儿为媳的包办婚姻形式,习俗与一般婚娶大致相同,但嫁妆从简,双方相等。在婚姻自由的今天,“姑换嫂”的陋习在社会的角落依然存在,是因为一些人苦于贫困、娶不上媳妇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在“姑换嫂”的情况下,女性总是强作欢颜,俯首认命,但强扭的瓜不甜,捆绑夫妻怎能得到幸福的婚姻?而且,往往两起婚姻互为条件,在现实中因勉强撮合常引发悲剧,只要婚姻当事人有一方出现麻烦,必然涉及到另一对的婚姻幸福,从而引起一个家庭不和睦、争吵,互不相让,甚至导致双方的婚姻解体。这种以牺牲自己的姐妹来换取配偶的方式,剥夺了人们结婚的自由,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也违背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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