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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制度
作者:宫照万    发布时间:2013-03-21 09:56:15


    在我国,释明制度首次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明制度的核心是赋予法官释明权,释明制度的出现,促进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当事人对法律及法律规则的知情权,是司法体制的一个进步。

    释明制度是指在当事人主张不充分,不正确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很充足时,主审法官行使释明权,就案件在事实和法律上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讲解,使当事人能够有一个改正、补充和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及法律的机会。

    释明制度如今被法官广泛使用,主要是因为其有如下特有的优点:第一,释明制度能够体现诉讼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由于诉讼当事人社会背景不同、文化程度高低不同,有些当事人还未委托代理律师,亲自参加诉讼,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故庭审中对自身的诉讼主张和举证很难做到充分和准确。面对欠缺法律知识又未委托代理律师的当事人,如果主审法官仍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及时进行释明,就可能导致胜败颠倒,达不到满意的法律和社会结果。如果法官在诉讼中行使释明权,通过询问、告知和提醒当事人,有效地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或不细心等造成的失误,让公正得到更大可能的实现。第二,释明制度能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地体现出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释明权的适当、充分地行使,不仅能够推进当事人的辩论权更有效地行使,而且可以协调整个审判过程,减少审判时间及投入,使司法公正性与经济性达到更好的统一。

    由于民事诉讼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能力差异,具有较强综合素质的或已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与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且又未请律师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导致权利得不到表达,进而导致诉讼的不公正。因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说明、告知、询问对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及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起着非常明显的作用。

    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出,法官释明权的恰当行使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但它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否则将会引起对方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法官释明权首先要保证司法中立,法官应该用带有启发性、引导性和指引性的语言适当提醒当事人,防止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次,不能做当事人的代言人,要处处注意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最后,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差异进行释明,如一方已请律师而另一方法律意识、文化素质、诉讼技巧等方面较差且未请律师,法官可适当对后者多做释明,保障诉讼公正的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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