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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乡间催生司法“正能量”
——记广西法院先进集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驮卢法庭 作者:吴坚定 温凤娥 发布时间:2013-03-18 10:59:31
2011年,广西崇左市法院调解率、调解自动履行率先进集体;
2012年,广西崇左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2013年,广西全区法院先进集体。 一块块沉甸甸的荣誉,一幕幕活生生的办案历程,浓缩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驮卢法庭辉煌的历史,记录了几个年轻法官干警们奋力前进的业绩,诉说着一个个动人的故事。 驮卢法庭距离江州区城区约50公里,是江州区法院下辖三个基层人民法庭中路程最远、管辖人口最多、年受理案件数最多的法庭。驮卢人民法庭是一个年轻的、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7名法官干警平均年龄仅29岁,正是这支年轻化、知识化、政治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他们以忘我的工作,一流的成绩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能动司法顾大局 “鸡鸣闻三界,一足跨三县”。驮卢法庭辖区周边与扶绥县、大新县、隆安县毗邻,人口流量较大,矛盾纠纷众多、社会治安相对复杂,而且在15万多辖区人口中,超过三分之一是交通不便的山区,有时候为一个案件的送达,甚至要耗上一天的时间。然而,驮卢法庭干警克服各种困难,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为农村群众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尽心献力。 针对辖区群众均以甘蔗为支柱产业,每逢榨季农忙时节,家家户户“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不少群众反映官司打得起,但是时间拖不起的现状。驮卢法庭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加强对涉农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实行双轨立案制度,开创“假日法庭”、“圩日法庭”,积极对外公布诉求电话,预约立案,随立随办,大大方便了群众诉求。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的借贷纠纷案件中,驮卢法庭在立案后多次通过电话与被告进行沟通,因被告认为原告借款利息过高均不同意还款,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在一个双休日,该案主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想与原告协商还款问题后,放弃了休息时间,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地向被告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使被告认识当初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偿还欠款,并当场兑现,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终结。双方当事人在结案后一再表示对法官的谢意:“谢谢法官放弃周末休息时间为我们操劳,更感谢为民司法的人民法庭。” 注重调解止纷争 近几年来,为最大限度地做到“多调少判促和谐”,驮卢法庭强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一是设立立案调解室,布置专门场所,实行立案调解,使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二是坚持全程调解。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采取立案调解、送达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判前调解、判后和解等方式,做细做实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三是注重调解方法。针对案件的特点,综合运用以案释法调解法、换法思考调解法、亲情感召调解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同时,主动邀请基层人民解调员、村干部、当事人的亲属等人员协助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四是提高调解质量。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抓好调解结案后的兑现工作,提高调解质量,确保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近几年来,驮卢法庭共审结案件648件,其中调解结案637件,调解率高达98.3%,切实把大量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原告覃某与被告农某的离婚纠纷案件中,驮卢法庭在立案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都非常喜欢和疼爱两岁的女儿,不舍得与女儿分开,便巧妙地以此为调解的切入点,为他们沏茶倒水,并阐述父母离异对小孩的恶劣影响,不仅造成小孩成长的缺陷,性格变得孤僻、自卑,而且可能在长大后怨恨父母等思想。既然双方都疼爱小孩,怎么忍心小孩缺少父爱或母爱呢?法官苦口婆心、于情于理的劝说,感动了小夫妻俩,男方羞愧地低下了头,主动向妻子承认了错误,并保证改正错误,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善待妻子。原告基于法官的耐心劝说和对小孩的成长考虑,也表示愿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夫妻双方和好如初,一家三口脸上洋溢着轻松和愉悦,欢快地走出法庭。 巡回审判解民忧 零某与周某本是一对睦邻,双方房屋毗邻,中间相隔一条排水沟,生活相处融洽。2011年5月,周某截断排水沟并占用排水沟搭建卫生间,导致排水沟无法排水,每逢下雨天,零某的房屋就被水流倒灌。经多次交涉未果,该纠纷经村委会及当地政府处理均未化解,两家人由一贯关系融洽的朋友变成了积怨颇深的“冤家”。 这件看似简单的相邻排水纠纷案,由于双方当事人积怨甚深,情绪激动,难以化解,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很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不稳定因素。驮卢法庭依法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法官干警亲临纠纷地实地查看,并绘制勘验图和拍摄现场照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主办法官费尽心思、不辞劳苦,多次驱车前往被告家中,与其促膝交谈,耐心地明法析理:一方面,没有房产证等证据能证明排水沟是被告的用地范围;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即便排水沟是被告的用地范围,也应当给予原告提供排水的便利;而且,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应当为此伤了和气。主办法官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在爱心与耐心的感召下,在法律与政策的说服教育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如期将排水沟上搭建的建筑物拆除,双方和好如初。 案件的巡回审理,是法院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彰显了司法人文的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的有机统一。近几年来,驮卢法庭针对辖区涉农案件多,群众打官司存在出门难、维权难的现状,积极打破传统的“坐庭审调”模式,坚持把法庭搬到村边地头、农家院落,缩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通过拉家常、谈法制、讲和谐,让当事人在宽松、和谐、温情的氛围中了结纠纷,在化解矛盾纠纷同时有效开展法制宣传,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审判效果,被群众亲切地称为“流动的天平”。近三年来,驮卢法庭共巡回审判审理案件327件,占所结案件50.46%,并通过个案指导和专门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350人次。 就是这样的一群人,他们朝气蓬勃、活力无限,手托天平,点燃法律的光辉;就是这样一群人,把成绩和荣誉悄悄地装进行囊,继续奔走在基层;就是这样一群人,他们用自己的热血青春,真诚服务一方百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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