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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刑附民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路径探析
作者:李连升   发布时间:2013-03-14 14:09:2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随着执行难问题的凸显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度的增大,如何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从执行工作实践分析,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的成因既有交叉点,又有其自身的特殊点。除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观念缺失、履行能力不足、执行威慑力不强等共性原因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特殊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受统计数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标的额通常较大,致使不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不足;2、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仍然存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陈旧观念,认为既然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应再赔偿损失,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刑事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和认同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存在对立情绪,缺少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往往正在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经济收入和筹措执行款的条件丧失或变差,在客观上会导致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能力的降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已经存在多年,其危害性也不断显露出来,大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不仅使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而且无法让犯罪行为损坏的社会秩序尽快得到恢复,受害人因遭受重大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兑现而陷入困境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引发申请执行人上访等事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笔者通过对本院近年来涉执信访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执行而引起上访的数量占全部涉执信访案件的40%左右,而且此类涉执信访案件的重信重访率高,化解难度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理论与实务界多年来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消除。笔者从执行工作实践情况分析,有效应对这一难题的路径,除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威慑力之外,还必须重视以下化解途径:一是充分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尽最大可能为后续的执行工作夯实基础;二是要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特别是当庭履行率;三是在执行工作中重视释法说理工作,努力消除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不解和误解,减少对立情绪,争取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四是要围绕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或缺乏寻找对策,在现行的执行救助制度下,将此类案件纳入重点救助范围,尽快探索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国家补偿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五是应当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状况与刑罚执行的关联性,赋予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对刑罚执行的积极影响,促使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于物质方面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虽然这种限制性规定与民法有关规定难以吻合,在法学界也存在不少争议,但在刑法有关限制性规定的长期制约和刑罚本身所具有的精神安抚作用的双重影响下,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支持的问题并未引起普通群众的更多关注。近年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数额普遍较高、执行难度较大的影响,为了缓解此类案件的执行压力,在法院系统明显存在进一步缩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倾向,突出表现是,一些地方法院以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形式,进一步缩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等主要赔偿项目不予支持。笔者认为,此举虽然可以明显降低赔偿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阻力,避免了一部分执行积案的产生,但其对司法工作的危害性和在社会中产生的负面效应很大,无异于饮鸩止渴,并不足取。首先,过分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在事实上减轻了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的法律责任,降低了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无益于发挥刑事审判工作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维系。其次,人为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就意味着对受害人合法权利的剥夺,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工作公平与公正性的丧失,其合法性也为公众所质疑。第三,在过分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与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最终判赔数额上的巨大差异,受利益驱动和维权需要,部分案件的受害人会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转而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增加司法成本,而且社会效果很差。因此,化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探索与实践,需要建立在法理基础之上,也离不开充分的利弊考量。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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