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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丈夫有外遇 妻子起诉精神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3-14 13:36:39
本网讯(通讯员 易灿)
花心男子婚后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与第三者同居生活,被妻子告上法庭。近日,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由被告赵日环赔偿原告王月莎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
现年30岁的赵日环家住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八仙开发区,2007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与邻村女青年王月莎认识恋爱,同年4月1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伊始,夫妻尚能恩恩爱爱,但共同生活一年多的时间后,赵日环见妻子的肚子怎么都隆不起来,盼子心切的他开始怨弃对方,并扬言要外出另找情人过日子。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闹。 2010年4月1日,赵日环外出打工,而王月莎则在家操持家务、从事农活,夫妻俩即分居生活。赵日环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当地一女子关系密切、感情暧昧,不久便同居生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王月莎伤心至极,多次通过亲戚朋友劝说,希望丈夫能与自己重归于好,但均无济于事。眼见花心丈夫去意已决,勉强挽回没有真诚感情的婚姻已毫无意义,今年2月4日,心灰意冷的王月莎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判决其与赵日环离婚,并由赵日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庭上,赵日环承认自己有外遇,同意与王月莎离婚,但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况且其要求的数额过多,自己没有那个经济能力,不同意赔偿。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赵日环与王月莎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注意对感情的培养,在家庭生活出现问题时,未能共同协商解决,尤其是赵日环没有履行夫妻间应有的相互忠诚的义务,与他人同居生活,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月莎要求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至于赵日环认为王月莎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的问题。赵日环尚未与王月莎离婚前即有外遇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故王月莎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还要求赵日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法律依据的。最后,经法官耐心地做思想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赵日环按照协议当庭支付了王月莎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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