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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仰是法官的精神脊梁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发布时间:2013-02-18 13:51:15
对“信仰”内涵的理解。“信仰”一词早见于唐代西明寺道世法师的名作《法苑珠林》,言之:“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可译为众生如果(对佛法)无信仰心,常常被鬼神当作嘲笑的对象。在唯物者看来,此言虽显迷信,但门徒对佛的虔诚、崇信与钦仰心境,仍值得我们批判地吸取。所谓信仰,可以理解为人对某种理论、学说、主义的信服和尊崇,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它是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
高尚信仰是价值人生之基。我们不妨重温一下革命烈士邓中夏的狱中寄语:“一个人遇到挫折是难免的,也是不可怕的,可怕的是受到挫折便失去了信心。敌人只能伤害我们的肉体,却不能动摇我们的革命意志,更不能动摇我们忠于马列主义。”铿锵有力的誓言,质朴无华的字句,无不彰显对马列主义的信仰和人生价值的伟大,让我们似乎触摸到了他的铮铮铁骨,也让我们真正感悟到了什么是信仰——信仰就是百折不挠的意志,信仰就是无坚不摧的力量,信仰就是冲锋陷阵的勇气,信仰就是不倒的精神支柱。 法治信仰是法官的必然选择。什么是法治信仰?笔者将其理解为社会主体对社会法治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简而言之,就是对法律的崇敬和为构建法治社会而奋斗的精神。法官之所以要坚守对法治的信仰,一是国家的法治建设所需。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提高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目标,把法治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法治,他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文明公民的时尚追求,更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于是信仰法治、追求法治、时尚法治、呵护法治则成为包括法官在内的全体公民的重要价值取向,并内化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行动,相信并依靠法律的力量,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二是法官的审判职责所求。法官既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又是公平正义的裁判者,在社会管理中饰演着重要“角色”,其代表着国家通过审判方式而致力谋求社会公平与正义,担负着极其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职业上的独特性,要求其必须坚守法治信仰并孜孜不倦地追求,博学法律知识,娴熟操作技能,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 法治信仰的核心内容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信仰与追求两者之间是互生关系,法官的信仰必须内化于对审判事业的不懈追求之中,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一个法官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中央政法委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全国政法干警所追求的核心价值观,也为当代法官追求什么样的法治信仰指明了方向。“忠诚”是法官应有品格。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务大局,造福人民,准确、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法律重器,维护好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是法官应当具有的政治本色;“为民”是法官应尽义务。“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为民是法官的宗旨理念。要求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始终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最大程度地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倾听民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做到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彰显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公正”是法官应守原则。既为公平正直,不能偏私,如古人所言“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不为权势丧志,不为钱财动心,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德化于岗,德化于身,把审判岗位作为展示道德素养的舞台;“廉洁”是法官应保操守。法官廉洁与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法治水平与法律形象,客观上需要通过法官的廉洁行为来自觉地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做到洁身自好,淡泊名利,不要为利所困和被利所伤。 法治信仰是法官的人生坐标。失去信仰的民族难以拥有恒久的前进动能,失去信仰的政党不会赢得广大民众支持,失去信仰的人生会迷失生活方向。同样,失去对法治信仰的法官,就不会有对审判事业的忠诚与执着,就不会在为谁掌权、为谁审判和为谁服务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有着清醒认识,就不会有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能力的提升,就不会自觉地把法治信仰转化为内心约束力从而实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高效司法、和谐司法和善良司法。因此,法官要把法治信仰作为个人价值观的重要追求目标,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宣传法治和弘扬法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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