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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施工雇员摔伤 发包人雇主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3-03-08 10:09:56


     本网讯(周军 骆卫锦)   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部分发包给他人,而分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民工在施工时不幸坠落致残,谁该为受伤的民工埋单?日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叶立容赔偿原告伍洪由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2779元;被告包来富赔偿原告伍洪由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5267.4元;被告叶立容和被告包来富对原告伍洪由的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被告包来富承包了弋阳县城南南岩寺边15栋私人住宅的建筑工程。之后包来富将第1#、2#、3#、12#、13#、14#、15#住宅的钉模板工程承包给了被告叶立容。2011年7月,叶立容雇请原告伍洪由到工地做小工。2011年10月13日上午,原告在拆壳子板时,因木楼梯木档断掉,从木楼梯上摔下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弋阳县人民医院门诊。经检查,原告系右第7、8、9、10肋骨骨折。之后原告在医院开了些药后便回家休养。2012年3月5日,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原告多次找到俩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147374元。

  另查明,原告受伤后,被告包来富通过叶立容向原告伍洪由支付了1000元;被告叶立容不具备承包钉模板工程的相应资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叶立容作为原告的雇主,对雇佣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原告受被告叶立容雇请在钉模板过程中受伤,被告叶立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明显的过失,且叶立容不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包来富在发包工程中未严格审查叶立容的相关资质,将钉模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叶立容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30%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应仔细观察周围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在踩踏木楼梯时应充分注意木楼梯是否安全,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量避免损害的发生,但原告未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20%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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