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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团伙跨省制售假烟涉案500余万元被诉
发布时间:2013-02-28 16:24:36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四名来自江西省石城县的男子和二名来自福建省的男子合伙,在石城县一制假窝点生产假冒伪劣烟支出随后出售,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其中四名石城方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2012年6月初至同年8月22日期间,被告人赵书奇、钱生发、孙超权、李世杰共同出资人民币16万元组成石城方,与同案人刘传生(在逃)、“小张”(身份不明)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16万元组成福建方。由福建方负责购买烟机、发电机等设备及烟丝、原辅材料、销售假烟、聘请烟机师傅、制假工人等工作;石城方负责窝点选址及筹建、窝点日常事务、石城至福建云霄间烟支、烟丝等来往运输等。该团伙在该制假窝点生产假冒伪劣烟支35.8万余斤,并以14元每斤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在上述制假过程中,另一被告人周家华担任窝点的烟机师傅,为窝点调试、维修、操作烟机25天左右,与同案人杨双庆(均在逃)共生产假烟11万余斤,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并非法获利。

    2012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一举捣毁该窝点,并抓获被告人赵书奇、钱生发、孙超权、李世杰,当场查获烟机、发电机等物证及记账单等书证;被告人周家华于2012年9月13日被抓获。经鉴定,依法查扣的烟支、烟丝等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书奇、钱生发、孙超权、李世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被告人周家华伙同他人为赵书奇等人提供生产技术,维修、操作烟机,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家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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