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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再婚生子索与前妻所生孩子抚养权被驳
发布时间:2013-02-20 14:11:40


     本网讯(通讯员 阳瑜 雷娜)   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秦木力的诉讼请求。

    原告秦木力与被告刘文怡于2002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0日生育一子。2008年11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原告每个月双休日中的一天探视小孩等。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儿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2011年1月之前,原告一直按约定探视儿子。2011年1月之后因被告到广西玉林市工作,儿子跟随其一同到玉林生活。原告称其想探望儿子长时间受阻,父子两人得不到感情交流,亲情慢慢变得疏远,在重大的节假日儿子也没能跟原告在一起过。被告带儿子离开桂林也不通知原告,也没留下联系方式,造成原告无法探视小孩。被告刘文怡应诉后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双方当时离婚协议,小孩就是由被告监护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不适宜继续抚养小孩,且被告完全有能力抚养小孩。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已经再婚,并生育了一个小孩,被告有理由怀疑若变更抚养权的话,原告是否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子从小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被告现在有稳定的工作及经济收入,有安定的住所,其完全有能力给第三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原告现已再婚,且已育有一女,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不改变第三人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原告认为由被告抚养小孩对其成长不利,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现在外地工作,法院希望被告今后能够积极地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多鼓励小孩与原告联系,交流感情。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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