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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尽赡养义务 母亲将其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1-30 09:33:21
本网讯(卢学知)
2013年1月29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对母女纠纷的民事案件,被告林菊自愿退还给原告林香房屋转让费2万元。
原、被告系母女关系,2001年9月13日,原、被告在宜州市公证处签订《赠与合同书》,合同约定,赠与人(原告)将其所有和使用位于宜州市城中东路一泥墙瓦结构房屋赠与给受赠人(被告),产权归受赠人个人所有;赠与后,赠与人跟随受赠人生活,受赠人必须对赠与人履行养老送终之义务,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和丧葬等事宜。后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不尽扶养义务,不关心原告,打算回故乡宜州,进养老院告终,随将一纸诉状诉至环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款3.8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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