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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而盗伐是否违法
作者:蓝韦丽   发布时间:2013-01-29 15:09:55


    【案情】

     2011年1月31日9时许,被告人玉瑞禄为了制作茶几,在未征得忻城县公路管理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请人帮忙用油锯将该忻城县马泗乡联团村果内屯附近公路边的一株路树砍伐并锯成6节原木,后被忻城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并被当场收缴所砍得的原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鉴定:被盗伐的树木是樟树,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经忻城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4.555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玉瑞禄于2012年8月1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给忻城公路管理局经济损失1000元。

  【争议】

    由于本案被盗伐的树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因此本案在定性时存在争议: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盗伐林木罪还是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评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林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这里的“珍贵林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林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主观上不知道树木是珍贵林木而采伐的,不构成本罪。具体到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当地相关部门对樟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进行了宣传,也没有在被盗伐的树木上挂有任何珍贵林木的标志,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玉瑞禄明知其所盗伐的树木属于珍贵林木,因此其行为不符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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