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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记录送达过程证明留置送达
作者:胡伟    发布时间:2013-01-29 14:48:56


    当事人难找是“送达难”中最主要的问题,但即使找到了当事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因各种原因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没有到场见证,当当事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接收法律文书时,法院也无法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极大地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实际上是认可了法院在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没有到场见证的情况下,只要能够充分证明送达的过程,可以留置送达。这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送达难”问题。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实践中如何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来记录送达过程,以及对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所记录的送达过程如何进行处理证明法院已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在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之前在审判实践中就有过采用拍照方式来记录送达过程的做法,在此与大家交流探讨。

    拍照记录送达过程是以图片的形式证明法院向受送达人留置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必须拍送达的全景,即通常情况下图片中除了有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外,还应当有所送达的法律文书,以及受送达人住所(或住所中的一些物品)。法律文书最好能与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出现在同一图片中,这样能充分证明送达人所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拍送达全景,很可能难能拍清法律文书上的文字,因此,还要拍送达人展开法律文书的特写,证明所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如果受送达人故意躲避,难于将法律文书、送达人和受送达人三者同时拍到,则可以分两个画面拍照,一是将送达人和受送达人拍在同一个画面中,证明送达人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一是拍送达人将法律文书展开的特写,证明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无论是拍全景还是特写,都应当用较高的像素拍摄。这样,在电脑上通过放大可以更清楚地看清法律文书上的内容。拍照时,要尽可能将受送达人住所中比较特殊的人物作为背景,(比如,受送达人的墙上的奖状、小孩等)。

    拍照记录了送达过程后应多做几个备份长期保留。拍照所形成的电子资料只能以光盘或U盘等形式存在,需要通过电脑等媒介来读取,不能在案卷中直接看到,且光盘或U盘放置在案卷中保存比较麻烦。因此,在实践中,笔者将相机拍照记录的送达过程用A4纸打印两张图片放入案卷中,让人方便、直观地看到法院留置送达的过程,一张是有送达人、受送达人、法律文书,以及受送达人住所(或住所中的一些物品)在内的全景图片,另一张送达人手持法律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的特写。

    对于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拍照,再用A4打印两张装订在案卷中,证明已经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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