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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是否有权起诉卫生局违法颁发医师证
作者:苏志权 发布时间:2013-01-23 16:16:49
【案情】
2009年3月被告卫生局在第三人赵国海提交的审批材料初审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局长审批栏中无签字、无公章的情况下为赵国海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9年4月尹红俊因咽痛到赵国海的卫生室就诊,输液过程中尹红俊出现抽搐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部门认定尹红俊的死亡与赵国海的治疗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009年9月尹红俊的丈夫杨国敏以被告卫生局严重违法为第三人赵国海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由,认为被告卫生局使赵国海行医合法化,并导致尹红俊死亡,请求法院确认该许可证无效,并判决被告卫生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案件中人名均为化名) 【分歧】 针对行政许可机关违法许可,杨国敏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国敏和被诉行政许可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且行政许可机关违法许可,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与第三人赵国海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国敏具有原告资格,第三人赵国海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赵国海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赵国海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杨国敏不具有原告资格。造成尹红俊死亡的是赵国海,应由赵国海承担民事责任,尹红俊的死亡与被告卫生局的颁证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驳回原告杨国敏的起诉。 【评析】 笔者认为原告杨国敏具备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就表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其作出却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公民可提起行政诉讼。 2. 被告卫生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属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尹红俊的死亡虽非被告卫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但其行为与被害人尹红俊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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