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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人已收取货款 公司继续追要该款项
发布时间:2013-01-22 15:30:07


合同签订人已收取货款 公司继续追要该款项


    原审原告许昌市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浙江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防火门购销合同,现原告按约履行了建工制作义务,被告拖欠38370元未付。浙江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撤销判决。薛小宝是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和实际履行人,浙江广宇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薛小宝30000元,因此未有拖欠货款行为。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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