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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新特点及预防对策
作者:崔立城   发布时间:2013-01-22 08:59:06


    寻衅滋事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案件,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群众的安居乐业带来严重影响。香河县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对出现的新特点进行了分析归纳,并提出预防措施,以期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当前,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呈现出的主要特点:

    1、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至2012年10月,共审理寻衅滋事案41件,三年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0件、13件、18件。显示近年来此类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2、犯罪主体年龄偏小,文化程度低。寻衅滋事犯罪案件涉及的109名被告人中,年龄在28岁以下的青少年有87人,占81%,其中未成年被告人31人,占28%。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或初中文化占所有涉案人员的70%以上,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自我约束能力普遍偏低,自控能力偏弱,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如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发生在我县某KTV歌厅、酒吧的5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中,8名主犯均是“80后”、“90后”的青少年,其中3人是在校中学生。

    3、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涉案增多。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外来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大都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的整日无所事事,容易出现犯罪倾向。如2011年6月发生在我县某酒店的恶性打砸寻衅滋事案件,涉案人员李某、张某等8人均是来自外省市的务工人员,主要从事个体经营,工作不固定且收入低。在一次饭店聚餐中李某、张某仅因与服务员发生言语冲突就导致恶性打砸寻衅滋事案件。

    4、团伙作案明显。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多成帮结伙混在一起,容易导致团伙作案。参与的人员少则二三人,多则数十人。团伙作案占案件的54%。如2010年3月的某酒店寻衅滋事案、2011年11月的三件歌厅打砸伤害案均为三人以上团伙作案。

    5、作案地点、时间相对集中。寻衅滋事案件大多发生在歌舞厅、餐饮等公共消费娱乐场所,占此类案件的90%以上。作案的时间虽不确定,随意性很大,但晚上6时以后至凌晨时间左右发案明显居多。

    6、案件起因多为酗酒滋事,逞强斗狠。寻衅滋事案件有50%以上是酒后逞强好胜心理作用无故滋事。有的仅仅是因为被害人无意走错了歌厅、饭店的包厢而挑起事端;有的甚至只是犯罪嫌疑人认为“看不顺眼”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如“陈某寻衅滋事案”,2011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陈某与好友王某、赵某等六人到某酒店聚餐,陈某酒后只因在结账时服务员多盯了他两眼,陈某“看不顺眼”便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案发后,陈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针对上述特点,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政法机关深入村街、社区、学校,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鼓励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破案线索,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伸张正义。新闻媒体加大法制宣传报道力度,对典型案件有针对性地及时报道,以案说法,增强法律震慑力。

    2、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家长、学校、司法机关等社会各方面都要切实担负起管理、教育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建立政法机关与学校法制教育的互动平台和长效机制,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促进青少年提高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从根本上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3、加大打击、惩治力度。首先,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协作,对涉案次数多、流窜作案地域广、作案情节、后果严重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累犯等,依法严惩,净化社会空气。

    4、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监管,建立起对重点人员包括流动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无业人员的核查登记、法制教育、思想动态为内容的管控工作机制,定期对这一群体开展查访,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达到对重点人员有效防控的目的。同时,加强对无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为无业人员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促进广大青年就业,预防和减少无业人员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可能性。

    5、加强对重点场所的防控。建议工商、公安、文化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以公安牵头加强治安巡逻、社区联防联控、重点场所加强安保等措施为重点的防控机制,加大对重点场所夜间的巡逻频率和次数,着力警示和打击犯罪。同时,对网吧、酒店、歌厅等娱乐场所,加强对经常出入的重点人员的关注和防控,严查禁止未成年人饮酒,及时发现犯罪苗头,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案件,防患于未然。

    (作者单位: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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