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徽)
“没想到,法官一调解就成了,真是谢谢你们啊。”2013年1月15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的原告李艳梅在拿回了10000元赔偿金后,激动地对法官说。
2011年9月28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马召民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326省道由北通往龙门方向行驶,行驶至18公里加600米路段时,与行人李艳梅发生碰撞,造成李艳梅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处理后,认定被告马召民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李艳梅负次要责任。2011年11月16日,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马召民赔偿原告李艳梅27200元。达成协议后,被告当即支付了17200元给原告,余款10000元定于2012年11月16日前付清,逾期按年5%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将余款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该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余款10000元及违约金。
一起交通事故,可能会引发一连串的后果。如果不彻底化解双方的嫌隙,法院可能会面临当事人无休止的诉讼。浦北法院民一庭法官接到案件后,马上利用“三调联动”机制,主动联系镇政府、司法所、双方所在村的村委会,从多个角度入手,多次去往二十多公里外的双方当事人家中长谈,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令双方当事人就损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马召民于2013年2月8日前将因交通事故欠原告李艳梅的赔偿款10000元付清给原告李艳梅,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彻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