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召日 张行文)
覃铭搭乘朋友覃辉的摩托车回家,不想被超车的韩有德撞倒以致受伤,为此覃铭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13年1月8日,在广西武宣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6月18日,覃铭搭乘朋友的两轮摩托车从县城回家,当行驶上209国道线时,驾驶着小型轿车的韩有德从后跟来,并超越公路中心线欲图超车,不想与覃铭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覃铭、覃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该事故韩有德负主要责任,覃辉负次要责任,覃铭不承担责任。经医疗鉴定,覃铭为左上、下肢八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覃雨某诉请法院判令韩某、覃某等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967.71元。
武宣法院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赔偿数额相差太大,调解未能成功。于1月8日开庭前,承办法官再次考虑了庭前调解的可能性,认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赔偿的数额上,如果能够让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相互让步,调解有可能成功,如此也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原、被告之间朋友关系的伤害。遂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经法官的法理辨析,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9500.00元;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600.00元;被告覃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款额,均定于2013年1月28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