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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撞伤人 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发布时间:2013-01-14 09:42:38


骑摩托车撞伤人 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2009年8月25日,王庆珍与宋培灿驾车将其撞伤为由诉至淇县法院。请求宋培灿赔偿王庆珍2009年8月2日-10月30日之间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009年11月15日,淇县法院作出判决。2009年8月上午,在老107国道,中原浴池门口王庆珍与骑两轮摩托车的宋培灿相撞,导致王庆珍受伤,宋培灿付全部责任。并赔偿王庆珍在医院治疗期间相关费用,共计10027.55。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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