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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会见室里的“法外人情”
发布时间:2012-12-27 10:35:05
图为西乡法院法官在城固县看守所与被告人黄奕盾签定赔偿事项。
本网讯(王友兰 赵娜)
年关将至,为了受害人亲属的赔偿,也为了被告人黄奕盾的合法财产受到保护。西乡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在城固县看守所的会见室里,再一次见到了所承办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人黄奕盾。
2012年9月30日15时许,黄奕盾驾驶陕FE5999号车由宁陕向西乡行驶至十天高速公路370KM+100M处,与行驶方向右侧防护栏碰撞,致车辆驾驶员黄奕盾受伤,乘坐人谢明录、马吉洪当场死亡,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该次事故经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黄奕盾负事故全部责任。自死者谢明录、马吉洪的家人与黄奕盾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赔偿协议后,便相继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起诉至西乡法院,要求黄奕盾赔偿损失共计44万余元。 为避免黄奕盾转移财产,承办法官及时依原告方的申请对在押司机黄奕盾所有的型号为360、200两台日立牌挖掘机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陕西方金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支行提出异议。认为型号360的挖掘机系黄奕盾按揭购买,尾款并未付清,而型号200的挖掘机系向银行融资租赁。在此情况下,该案的承办法官王友兰积极与机械公司及银行方面协商,并多次前往看守所给黄奕盾和案件各方当事人家中做工作。最终达成了由机械公司对型号为360的挖掘机进行处理,款项先行支付挖掘机欠款的意见。 2012年12月26日,西乡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斌,审判员龚清荣、王友兰再次来到城固县看守所会见被羁押在这里的被告人黄奕盾。当得知法官为保护黄奕盾的合法利益,将继续关注机械公司对挖掘机的处理情况时,他非常感动。当即表示原意赔偿原告方共计448000元的经济损失,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至此,一起倍受社会关注的重大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划上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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